刑事訴訟法 第 205-2 條(調查及蒐證之必要處分-採取指紋等)
快速跳轉
- 1.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其意思,採取其指紋、掌紋、腳印,予以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之行為;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毛髮、唾液、聲調或吐氣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並得採取之。
- 2.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尿液得作為犯罪之證據,並有鑑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其意思,報請檢察官許可,以非侵入方式採取之;於有非即時採尿,無法有效保全證據之急迫情況,得逕以非侵入方式採取之。
- 3.前項後段逕以非侵入方式採尿,應於採取後二十四小時內報請檢察官許可,檢察官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三日內撤銷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訴 205 之 2 採三級門檻:指紋照相無條件、毛髮唾液要相當理由、尿液需檢察官許可,2025 年修法後落實。
Q · 被逮捕後警察要驗尿,可以要求看檢察官許可書嗎?
可以,2025 修法後採尿必須有許可書
依刑事訴訟法第 205 條之 2 第二項,警察採尿須報請檢察官許可且僅得非侵入方式為之。除非有「非即時採尿無法有效保全證據」之急迫情況可逕行採取,但須在 24 小時內補報;檢察官認為不應准許者,3 日內撤銷。沒有許可書又非急迫的採尿,可在審判中爭執證據能力。
深度解讀
被逮捕的那一刻,你的身體在法律上進入了一個不同的狀態。警察可以在你不同意的情況下,按你的指紋、拍你的照片、量你的身高。如果有相當理由認為你的毛髮、唾液、聲調或吐氣可以作為犯罪證據,也可以採取。這些行為不需要你點頭,甚至不需要法官的許可書。但尿液不一樣。2025年修法後(回應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6號),採尿被單獨拉出來加了一道程序鎖:警察必須報請檢察官許可,而且只能用非侵入方式。唯一的例外是「不馬上採就來不及了」的急迫狀況,可以先採再在24小時內補報檢察官。檢察官不同意的話,三天內撤銷。為什麼尿液被特別對待?因為尿液檢驗能揭露你體內的藥物成分、健康狀況等極度私密的生理資訊,侵害程度比按指紋高出一個量級。這條的三個層次:指紋照相隨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檢察事務官名詞
- 司法警察官名詞
- 司法警察名詞
- 證據名詞
- 拘提名詞
- 逮捕名詞
- 犯罪嫌疑人名詞
- 被告名詞
- 予以名詞
- 作為犯名詞
- 鑑定名詞
- 非名詞
- 撤銷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