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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205-1 條(鑑定之必要處分-採取分泌物等之許可)

  1. 1.鑑定人因鑑定之必要,得經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之許可,採取分泌物、排泄物、血液、毛髮或其他出自或附著身體之物,並得採取指紋、腳印、聲調、筆跡、照相或其他相類之行為。
  2. 2.前項處分,應於第二百零四條之一第二項許可書中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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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1規定鑑定人經許可可採取血液、毛髮、指紋等身體物質,須於許可書載明採取項目。

Q · 鑑定人來抽血、拔毛髮、按指紋,要不要許可書?

依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1,鑑定人要從身上採取分泌物、排泄物、血液、毛髮等身體物質,或採取指紋、腳印、聲調、筆跡、照相等,必須經法官或檢察官許可,且要記載在第204條之1的許可書上。許可書是邊界,鑑定人不能採取書上沒載明的項目。

白話解讀

血液、毛髮、唾液、指紋、聲音,這些從你身上來的東西,在刑事案件中可能就是破案的關鍵。這條規定的是:鑑定人為了鑑定需要,可以經法官或檢察官許可,從你身上採取這些東西。注意兩個重點。第一,「經許可」代表鑑定人不能自己決定要採什麼,必須有法官或檢察官的書面核准。第二,第二項要求這些採取行為必須載明在許可書上,不是口頭說說就能動手的。換句話說,法律承認這些行為侵犯了你的身體自主權,所以用雙重程序把關:先要許可,再要書面記載。但反過來說,一旦程序合法,你的配合義務就啟動了(配合第204條之3的強制規定)。你的身體不完全是你的,至少在刑事程序裡,它有一部分屬於「證據」。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1為鑑定人身體採樣權限的程序規範,採取雙重把關機制:第一層由法官或檢察官審查必要性後核發許可,第二層要求許可書明確載明採取項目與範圍。本條與第204條之3(拒絕鑑定罰則)、第205條之2(司法警察強制採樣)構成完整的刑事鑑定採樣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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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鑑定人可以強制抽我的血嗎?

本條規定鑑定人經許可可以採取血液等身體物質,但本條本身沒有直接賦予強制力。強制力來自第204條之3第2項:無正當理由拒絕時,法官或檢察官可以率同鑑定人強制執行。所以流程是:你拒絕→法官認定你沒有正當理由→強制執行。如果你有凝血功能障礙或對針頭有嚴重恐懼症等醫學理由,可能構成正當理由,但須提出醫療證明,光口頭說不算。

Q2警察直接在現場叫我吹酒測、按指紋,也需要許可書嗎?

不一定。本條(205-1)規範的是鑑定人的採取權限。警察在現場對逮捕到案的人採取指紋、照相等行為,依據的是第205條之2,不需要本條的許可書。但如果警察要採取血液,必須符合更嚴格的程序(第205條之2第2項以下)。酒駕被攔下來的酒測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跟本條無關。但如果你拒絕酒測後被逮捕,警察要採取你的血液做鑑定,就進入刑訴法的範圍了。

Q3刑訴法第205條之1是什麼?

規範鑑定人經許可可採取血液、毛髮、分泌物、指紋等身體物質的程序條文,建立雙重把關:許可+書面載明。

Q4什麼叫其他相類之行為?

本條列舉之外、性質相當的身體特徵採取行為,涵蓋聲紋、步態、虹膜採集等新興生物特徵,由法官依比例性個案認定。

Q5鑑定許可書要寫什麼?

依第204條之1,許可書應記載案由、受採取人、採取項目、執行期間、執行人等,本條第二項要求採取行為類型必須具體載明。

Q6身體採樣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上位是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與第22條身體自主權概括保障,本條為程序化規範,特別法為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

Q7被鑑定人要求採血怎麼辦?

1.要求查看許可書 2.核對採取項目記載 3.確認執行期間 4.要求律師在場 5.全程錄影 6.認為不當當場異議並記載。

Q8拒絕鑑定人採血會被怎樣?

依第204條之3第2項,法官或檢察官認定無正當理由可率同鑑定人強制執行。醫學上正當理由須提出證明。

Q9怎麼挑戰鑑定結果的可信度?

在採取前要求律師在場監督並記錄、檢驗檢體保管鏈、依第207條聲請再鑑定、質疑鑑定人資格或方法的專業性。

Q10鑑定許可書怎麼申請?

由鑑定人或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法官審查鑑定必要性與比例性後核發。一般民眾無法主動申請,僅能在被採樣時要求查看。

Q11刑訴205-1 vs 205-2 差在哪?

205-1主體是鑑定人,須許可書;205-2主體是警察,對逮捕到案者部分採樣無須許可書。混淆會誤判權利範圍。

Q12刑訴205-1 vs DNA採樣條例第5條差在哪?

本條是個案許可制(一案一許可書);DNA條例第5條對特定犯罪(妨害性自主、強盜等)建立強制採樣制度,無須個案許可。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current_articlecompared_to
採樣主體鑑定人(第205條之1)司法警察(第205條之2)
許可程序須法官或檢察官許可書對逮捕到案者部分採樣無須許可書
適用情境委託鑑定程序中的專業採樣現場偵查或拘提逮捕後的證據蒐集
強制力來源本條無強制力,須依第204條之3強制執行第205條之2直接賦予警察採取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218条(検証・身体検査)+ 第225条(鑑定処分許可状)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173조(감정에 필요한 처분)
🇨🇳 中國刑事诉讼法 第132条(人身检查)+ 第146条(鉴定)
🇩🇪 德國StPO § 81a(Körperliche Untersuchung des Beschuldigten - Blutproben)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60(constatations techniques)+ article 706-54(FNAEG - prélèvement génétique)
🇺🇸 美國4th Amendment + Schmerber v. California (1966) - 血液採取須令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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