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05 條(鑑定之必要處分)
- 1.鑑定人因鑑定之必要,得經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之許可,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請求蒐集或調取之。
- 2.鑑定人得請求訊問被告、自訴人或證人,並許其在場及直接發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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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05 條規定,鑑定人經司法機關許可可檢閱卷宗、調取證物,並得在庭對被告、自訴人、證人直接發問。
Q · 鑑定人在刑事程序中可以看卷宗、直接問被告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205 條,鑑定人於鑑定必要範圍內,經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許可,得檢閱全部卷宗及證物,並得請求蒐集或調取必要資料。同時,鑑定人得請求訊問被告、自訴人或證人,並許其在場及直接發問。此條設計將鑑定人從被動的技術角色,提升為案件中可主動挖掘資訊的參與者。
白話解讀
鑑定人不是一台只接收樣本然後吐出報告的機器。他有權要求看到整個案件的全貌。這條賦予鑑定人兩個關鍵權力:第一,經法官或檢察官許可,可以翻閱全部卷宗和證物,甚至可以要求蒐集或調取他認為必要的資料。第二,他可以要求在法庭上旁聽訊問,甚至直接向被告、自訴人或證人發問。這代表什麼?代表鑑定人不只是被動回答「這個指紋是不是他的」,他可以主動挖掘:「你說當時站在三公尺外,但血跡噴濺角度顯示距離不超過一公尺,請解釋。」這個權力讓鑑定人從工具變成案件中的主動角色。而對你來說,這意味著鑑定報告的份量遠比你想的重,因為鑑定人看到的資訊可能比你的律師還全面。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05 條為鑑定之必要處分規範,授予鑑定人兩項核心權限:一為經司法機關許可後的卷宗閱覽權與資料調取請求權;二為對被告、自訴人、證人的在場觀察權與直接發問權。此條構成台灣刑事鑑定制度中鑑定人主動參與案件查明的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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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 205 條鑑定人能看哪些資料?▾
經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許可,可閱覽全部卷宗及證物,並可請求蒐集或調取認為必要的資料。
Q2鑑定人在法庭上問我問題我能不答嗎?▾
被告依不自證己罪原則有沉默權,但沉默可能被精神鑑定報告記為觀察素材;證人原則上應據實陳述。
Q3鑑定人閱卷會不會破壞中立性?▾
立法者認為鑑定需充分資訊才能準確,「許可制」是把關機制,由法官決定揭露範圍而非鑑定人自決。
Q4怎麼限制鑑定人看到不相關的個資?▾
可透過律師向法院表達意見,請求許可閱卷時附條件或限縮範圍,法官有裁量空間決定揭露邊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刑訴 205(鑑定人權限) | 民訴 326(民事鑑定) | 行政訴訟法 第三章鑑定 |
|---|---|---|---|
| 適用程序 | 刑事訴訟程序中之選任鑑定人 | 民事訴訟程序中之鑑定人 | 行政訴訟程序中之鑑定人 |
| 閱卷權主動性 | 鑑定人主動請求、經許可即可 | 由法院或當事人提供資料為主 | 準用民事訴訟法規定 |
| 在庭直接發問 | 明文允許 | 須經審判長許可,較少實務操作 | 準用民訴規定 |
| 拒絕配合制裁 | 搭配 204-3 條,無正當理由拒絕鑑定可處罰鍰 | 可命具結,違者得處罰鍰 | 準用民訴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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