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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205 條(鑑定之必要處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鑑定人因鑑定之必要,得經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之許可,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請求蒐集或調取之。
  2. 鑑定人得請求訊問被告自訴人證人,並許其在場及直接發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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