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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205 條(鑑定之必要處分)

  1. 1.鑑定人因鑑定之必要,得經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之許可,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請求蒐集或調取之。
  2. 2.鑑定人得請求訊問被告自訴人證人,並許其在場及直接發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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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05 條規定,鑑定人經司法機關許可可檢閱卷宗、調取證物,並得在庭對被告、自訴人、證人直接發問。

Q · 鑑定人在刑事程序中可以看卷宗、直接問被告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205 條,鑑定人於鑑定必要範圍內,經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許可,得檢閱全部卷宗及證物,並得請求蒐集或調取必要資料。同時,鑑定人得請求訊問被告、自訴人或證人,並許其在場及直接發問。此條設計將鑑定人從被動的技術角色,提升為案件中可主動挖掘資訊的參與者。

白話解讀

鑑定人不是一台只接收樣本然後吐出報告的機器。他有權要求看到整個案件的全貌。這條賦予鑑定人兩個關鍵權力:第一,經法官或檢察官許可,可以翻閱全部卷宗和證物,甚至可以要求蒐集或調取他認為必要的資料。第二,他可以要求在法庭上旁聽訊問,甚至直接向被告、自訴人或證人發問。這代表什麼?代表鑑定人不只是被動回答「這個指紋是不是他的」,他可以主動挖掘:「你說當時站在三公尺外,但血跡噴濺角度顯示距離不超過一公尺,請解釋。」這個權力讓鑑定人從工具變成案件中的主動角色。而對你來說,這意味著鑑定報告的份量遠比你想的重,因為鑑定人看到的資訊可能比你的律師還全面。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05 條為鑑定之必要處分規範,授予鑑定人兩項核心權限:一為經司法機關許可後的卷宗閱覽權與資料調取請求權;二為對被告、自訴人、證人的在場觀察權與直接發問權。此條構成台灣刑事鑑定制度中鑑定人主動參與案件查明的法律基礎。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事訴訟法 205 條鑑定人能看哪些資料?

經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許可,可閱覽全部卷宗及證物,並可請求蒐集或調取認為必要的資料。

Q2鑑定人在法庭上問我問題我能不答嗎?

被告依不自證己罪原則有沉默權,但沉默可能被精神鑑定報告記為觀察素材;證人原則上應據實陳述。

Q3鑑定人閱卷會不會破壞中立性?

立法者認為鑑定需充分資訊才能準確,「許可制」是把關機制,由法官決定揭露範圍而非鑑定人自決。

Q4怎麼限制鑑定人看到不相關的個資?

可透過律師向法院表達意見,請求許可閱卷時附條件或限縮範圍,法官有裁量空間決定揭露邊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刑訴 205(鑑定人權限)民訴 326(民事鑑定)行政訴訟法 第三章鑑定
適用程序刑事訴訟程序中之選任鑑定人民事訴訟程序中之鑑定人行政訴訟程序中之鑑定人
閱卷權主動性鑑定人主動請求、經許可即可由法院或當事人提供資料為主準用民事訴訟法規定
在庭直接發問明文允許須經審判長許可,較少實務操作準用民訴規定
拒絕配合制裁搭配 204-3 條,無正當理由拒絕鑑定可處罰鍰可命具結,違者得處罰鍰準用民訴罰則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 168 条(鑑定人必要な処分權)+ 第 171 条(鑑定人之訊問請求)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173조(鑑定에 필요한 處分)
🇨🇳 中國刑事訴訟法第 146-148 條(鑑定人之權利義務)
🇩🇪 德國StPO § 80(Anwesenheit und Befragung durch Sachverständige)+ § 78(Leitung der Tätigkeit)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164(présence aux interrogatoires)+ art. 165(demandes de l'expert)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Rule 702-706(Expert Witness disclosure &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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