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04-3 條(無正當理由拒絕鑑定)
- 1.被告以外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項之檢查身體處分者,得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準用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 2.無正當理由拒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處分者,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得率同鑑定人實施之,並準用關於勘驗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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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04 條之 3 規定拒絕鑑定可處三萬元罰鍰並準用勘驗強制執行。
Q · 法院要我配合鑑定,我可以說不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204 條之 3,被告以外之人(被害人、證人等)無正當理由拒絕身體檢查,可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無論誰拒絕鑑定處分,法官或檢察官都可率同鑑定人強制執行並準用勘驗規定。所以實務上拒絕只是讓你多花三萬元並留下紀錄,鑑定照樣完成。
白話解讀
法院或檢察官核准了鑑定,鑑定人依法要檢查你的身體,你說「我不要」。然後呢?這條就是處理「然後呢」的。如果你不是被告,而是被害人、證人或其他第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身體檢查,法院可以罰你最高三萬元罰鍰。但罰錢只是第一項。第二項才是真正的硬手段:不管你是誰(包括被告),無正當理由拒絕任何鑑定處分(不限身體檢查,還包括解剖、毀壞物體、進入住宅等),法官或檢察官可以「率同鑑定人」直接來執行。白話說,就是帶人來強制做。這裡的「準用勘驗規定」代表可以動用公權力強制進入現場。所以問題從來不是「我能不能拒絕」,而是「我拒絕之後會發生什麼」。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04 條之 3 規範拒絕鑑定處分的法律效果,包含對被告以外之人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的金錢制裁,以及對任何人(含被告)的強制執行條款。本條準用第 178 條罰鍰救濟規定及勘驗章公權力強制執行規定,是台灣刑事司法鑑定強制力的核心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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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被害人可以拒絕法院的身體檢查嗎?▾
可以但需有正當理由,否則罰三萬並強制執行
Q2什麼算正當理由可以拒絕鑑定?▾
健康風險、鑑定範圍超出許可書、嚴重程序瑕疵
Q3被告本身可以拒絕鑑定嗎?▾
罰鍰不適用被告但強制執行條款適用所有人
Q4罰鍰三萬可以救濟嗎?▾
可以,準用第 178 條 10 日內提抗告
Q5強制鑑定具體怎麼執行?▾
法官或檢察官率同鑑定人到場,準用勘驗動用公權力
Q6拒絕鑑定罰鍰是一次性還是可重複?▾
每次無正當理由拒絕都可獨立處罰
Q7鑑定處分包含哪些內容?▾
身體檢查、解剖、毀壞物體、進入住宅等
Q8我是證人不是被害人,這條適用嗎?▾
適用。所有被告以外之人都受第一項罰鍰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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