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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204 條(鑑定之必要處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鑑定人因鑑定之必要,得經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之許可,檢查身體、解剖屍體、毀壞物體或進入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
  2. 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百四十六條至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百十七條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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