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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217 條(檢驗或解剖屍體處分(二))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因檢驗或解剖屍體,得將該屍體或其一部暫行留存,並得開棺及發掘墳墓。
  2. 檢驗或解剖屍體及開棺發掘墳墓,應通知死者之配偶或其他同居或較近之親屬,許其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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