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17 條(檢驗或解剖屍體處分(二))
- 1.因檢驗或解剖屍體,得將該屍體或其一部暫行留存,並得開棺及發掘墳墓。
- 2.檢驗或解剖屍體及開棺發掘墳墓,應通知死者之配偶或其他同居或較近之親屬,許其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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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17 條規定,檢驗或解剖屍體得暫行留存並開棺發掘,但司法機關必須通知配偶或親屬到場見證。
Q · 家人被檢警解剖,我可以在場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217 條第二項,檢驗、解剖屍體及開棺發掘墳墓時,司法機關應通知死者之配偶或其他同居、較近之親屬,許其在場。家屬到場不是禮貌性安排,而是法律明文保障的程序權,未通知即進行者構成程序瑕疵,日後可作為爭執鑑定報告證據能力的依據。
白話解讀
一個人突然死亡,遺體被送進解剖室。從這一刻起,家屬就進入了一場他們完全不熟悉的程序,而這條法律做了兩件事:第一,授權司法機關可以暫時留存屍體或其一部分,甚至開棺挖墳。第二,要求機關必須通知死者的配偶或親屬,讓他們到場。第二點才是這條對你真正重要的地方。多數家屬在喪親的混亂中被動等待,不知道自己有權在場見證整個檢驗或解剖過程。這不是施捨,是法律明文規定的權利。你的在場不只是情感上的需要,更是程序正當性的保障:有家屬在場,任何對遺體的處置都有見證人。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17 條為屍體檢驗及解剖之程序性規範,建立兩層機制:第一層授權司法機關得暫時留存屍體或其一部分,並進行開棺及發掘墳墓以滿足偵查鑑定需求;第二層強制要求機關事前通知死者配偶或同居、較近親屬,許其到場見證,確保程序透明與家屬參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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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 217 條是什麼?▾
規範屍體檢驗、解剖、開棺發掘墳墓的程序與家屬到場權的條文。
Q2家屬被解剖前一定要被通知嗎?▾
是。刑訴 217 條第二項要求機關必須通知死者配偶或較近親屬。
Q3家屬不到場解剖能進行嗎?▾
能。家屬權利是「許其在場」不是「同意權」,不到場不阻礙解剖。
Q4可以拒絕解剖嗎?▾
依公權力命令進行的解剖不能拒絕,但可主張在場權與事後聲請重新鑑定。
Q5解剖後屍體可以馬上領回嗎?▾
需等檢察官同意發還,鑑定目的達成後應盡速發還。
Q6開棺發掘墳墓的條件是什麼?▾
因檢驗或解剖屍體之必要時,由檢察官指揮並通知家屬到場。
Q7未通知家屬就解剖怎麼辦?▾
可主張程序瑕疵,作為日後爭執鑑定報告證據能力的依據。
Q8誰算「較近之親屬」?▾
民法第 967 條親系與血親遠近原則,配偶優先,次為直系血親、旁系血親。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item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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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序名稱 | [ { "name": "相驗(刑訴 218)", "value": "檢察官指揮對非自然死亡屍體外部檢查" }, { "name": "檢驗解剖(刑訴 217)", "value": "深入解剖屍體進行死因鑑定" }, { "name": "開棺發掘(刑訴 217)", "value": "對已埋葬遺體重新開棺檢驗" } ] |
| 侵入性 | [ { "name": "相驗", "value": "低,僅外部觀察" }, { "name": "檢驗解剖", "value": "高,破壞屍體完整" }, { "name": "開棺發掘", "value": "極高,連同埋葬尊嚴一併侵入" } ] |
| 家屬到場權 | [ { "name": "相驗", "value": "依個案實務有,但非本條規定" }, { "name": "檢驗解剖", "value": "本條明文要求通知並許其在場" }, { "name": "開棺發掘", "value": "本條明文要求通知並許其在場" } ] |
| 啟動主體 | [ { "name": "相驗", "value": "檢察官依職權" }, { "name": "檢驗解剖", "value": "檢察官(多於相驗後認有必要)" }, { "name": "開棺發掘", "value": "檢察官(需更高必要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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