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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218 條(相驗)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遇有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
  2. 前項相驗,檢察官得命檢察事務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但檢察官認顯無犯罪嫌疑者,得調度司法警察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
  3. 依前項規定相驗完畢後,應即將相關之卷證陳報檢察官。檢察官如發現有犯罪嫌疑時,應繼續為必要之勘驗及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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