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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218 條(相驗)

  1. 1.遇有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
  2. 2.前項相驗,檢察官得命檢察事務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但檢察官認顯無犯罪嫌疑者,得調度司法警察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
  3. 3.依前項規定相驗完畢後,應即將相關之卷證陳報檢察官。檢察官如發現有犯罪嫌疑時,應繼續為必要之勘驗及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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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18 條規定,非病死或可疑非病死案件,檢察官應速相驗,是死者最後一道保護機制。

Q · 家人在家裡突然過世,為什麼檢察官要來?

依刑事訴訟法第 218 條,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這是檢察官的法定義務,不是針對特定人的偵查行為。檢察官親自或派檢察事務官會同法醫師到場,目的是判斷死因有無犯罪可能。如發現犯罪嫌疑,檢察官必須親自接手繼續勘驗調查。家屬配合程序是最佳策略。

白話解讀

台灣每年有數千件非病死案件。車禍、墜樓、溺水、自殺、不明原因猝死。這些案件的第一道防線不是警察辦案,而是檢察官的「相驗」。相驗的白話意思是:檢察官親自或派人到場,看這具遺體到底怎麼死的,有沒有犯罪的可能。法律用了「應速相驗」三個字,意思是這不是可做可不做的事,是檢察官的法定義務,而且要快。為什麼要快?因為遺體會腐敗,證據會消失,每多拖一小時,真相就少一分。91年修法之後,檢察官可以指揮檢察事務官或司法警察官會同法醫師先行相驗,不用事必躬親。但如果發現犯罪嫌疑,檢察官必須親自接手。這個制度的設計邏輯是:先快速篩選,再精準投入資源。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18 條為相驗制度的核心條文,建立非病死案件由檢察官主動發動的法定調查機制。本條規範三層次:檢察官親自相驗(第一項)、檢察事務官會同法醫師代行(第二項)、發現犯罪嫌疑時繼續勘驗調查(第三項),是台灣死因調查與刑事偵查的關鍵轉接點。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家人在家中過世先打 119 還是 110?

若還有生命跡象打 119,已明顯死亡直接打 110,警方會通報檢察官啟動相驗。

Q2相驗要多久才能辦後事?

單純相驗數小時內完成,需解剖則數天到數週,拿到相驗屍體證明書才能辦死亡登記。

Q3可以拒絕讓檢察官進家裡相驗嗎?

不能。相驗是法定程序,依第 219 條準用第 132 條必要時可使用強制力。

Q4什麼叫非病死?

非醫療機構因疾病過世、無醫師可開立死亡證明的案件,含意外、自殺、他殺、不明原因猝死。

Q5相驗跟解剖差在哪?

相驗是外觀檢查不傷遺體,解剖(第 216 條)需檢察官命令且家屬通常會被告知。

Q6相驗費用誰付?

相驗本身免費,是國家依職權發動。但後續殯葬、運送費用由家屬自負。

Q7相驗結論如果有疑問怎麼辦?

當場向檢察官或法醫師提出,要求記錄在筆錄;事後可聲請二次鑑定。

Q8工安死亡雇主要不要在場?

應在場配合且不可清理現場,配合不等於認罪,破壞現場反而構成湮滅證據罪嫌疑。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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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驗 vs 解剖 vs 病死診斷[ "項目", "相驗(第 218 條)", "解剖(第 216 條)", "病死診斷" ][ [ "啟動條件", "非病死或可疑非病死", "相驗發現可疑或死因不明", "醫院內因疾病過世" ], [ "主導者", "檢察官(得指揮檢事官+法醫)", "檢察官命令法醫進行", "主治醫師" ], [ "是否破壞遺體", "外觀檢查不破壞", "解剖破壞", "不接觸遺體" ], [ "完成時間", "數小時", "數天至數週", "當下開立" ], [ "產出文件", "相驗屍體證明書", "解剖鑑定報告", "死亡證明書" ], [ "家屬同意", "不需", "原則不需(檢察官權力)", "不需" ]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 229 条(検視)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222조(변사자의 검시)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 132 条(尸体检验)
🇩🇪 德國StPO § 87, § 88(Leichenschau / Leichenöffnung)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74(mort suspecte)
🇺🇸 美國State-level Coroner / Medical Examiner Statutes(例如 NY Public Health Law §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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