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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6)台令刑(二)字第 5098 號
要旨
查「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檢驗,如發現有犯罪嫌疑,應繼續為必要之勘驗。」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定明文,惟致死發生地與屍體所在地不同者, (如在甲地發生車禍,送往乙地醫治死亡)應由何地檢察官蒞驗,尚無明確劃分,在實務上至感不便,經大會決定之具體辦法為:相驗案件涉及二管轄區者,原則上應由屍體所在地之法院檢察官蒞驗,如發現有犯罪嫌疑而不屬其管轄者,則於驗畢後,立即檢卷轉送該管檢察官,由該管檢察官繼續為必要之勘驗或偵查。
全文內容
查「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檢驗,如發現有犯罪嫌疑,應繼續為必要之勘驗。」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定明文,惟致死發生地與屍體所在地不同者, (如在甲地發生車禍,送往乙地醫治死亡)應由何地檢察官蒞驗,尚無明確劃分,在實務上至感不便,經大會決定之具體辦法為:相驗案件涉及二管轄區者,原則上應由屍體所在地之法院檢察官蒞驗,如發現有犯罪嫌疑而不屬其管轄者,則於驗畢後,立即檢卷轉送該管檢察官,由該管檢察官繼續為必要之勘驗或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