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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6)台令刑(二)字第 509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6 年 09 月 18 日

要旨

查「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檢驗,如發現有犯罪嫌疑,應繼續為必要之勘驗。」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定明文,惟致死發生地與屍體所在地不同者, (如在甲地發生車禍,送往乙地醫治死亡)應由何地檢察官蒞驗,尚無明確劃分,在實務上至感不便,經大會決定之具體辦法為:相驗案件涉及二管轄區者,原則上應由屍體所在地之法院檢察官蒞驗,如發現有犯罪嫌疑而不屬其管轄者,則於驗畢後,立即檢卷轉送該管檢察官,由該管檢察官繼續為必要之勘驗或偵查。

全文內容

查「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檢驗,如發現有犯罪嫌疑,應繼續為必要之勘驗。」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定明文,惟致死發生地與屍體所在地不同者, (如在甲地發生車禍,送往乙地醫治死亡)應由何地檢察官蒞驗,尚無明確劃分,在實務上至感不便,經大會決定之具體辦法為:相驗案件涉及二管轄區者,原則上應由屍體所在地之法院檢察官蒞驗,如發現有犯罪嫌疑而不屬其管轄者,則於驗畢後,立即檢卷轉送該管檢察官,由該管檢察官繼續為必要之勘驗或偵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6)台令刑(二)字第 509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6 年 09 月 18 日發布,要旨:查「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檢驗,如發現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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