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19 條(勘驗準用之規定)
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六條至第一百五十一條及第一百五十三條之規定,於勘驗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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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19 條規定勘驗準用搜索程序七項規則,含搜索票、強制檢查身體、夜間限制。
Q · 勘驗時可以拒絕被檢查身體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219 條準用第 132 條,勘驗時可對人身體進行強制檢查。92 年修法特別增列此項準用,解決了實務上嫌疑人拒絕配合身體檢查的法律空白。你的拒絕不會阻止程序執行,但你有權要求辯護人在場(準用第 150 條),並請辯護人記錄程序是否合法,作為後續審判中爭執證據能力的依據。
白話解讀
刑事勘驗,就是檢察官或法官到現場去看、去檢查的程序。但「去看」這件事能做到什麼程度?可以破門進去嗎?可以強制檢查嫌疑人的身體嗎?可以要求不相關的人離開嗎?這條用「準用」的方式,一次引進了七個條文的規則,給勘驗劃出了權力範圍和程序邊界。其中最關鍵的是第 132 條:勘驗時可以對人的身體進行強制檢查。92 年修法特別把這條加進來,就是因為實務上出現過「勘驗現場需要檢查嫌疑人身上是否有傷痕,但對方拒絕配合」的窘境。這條解決了這個問題,但同時也意味著你配合勘驗時,身體可能被強制檢查,這是你應該知道的事。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19 條為勘驗程序的權力授權條文,透過準用機制將搜索程序中的搜索票(第 127 條)、強制檢查身體(第 132 條)、夜間限制(第 146 條)、禁止無關人員在場(第 148 條)等七項規則引入勘驗,建立勘驗的合法權力範圍與程序保障。民國 92 年修法增列準用第 132 條後,勘驗可對人身體進行強制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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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 219 條是什麼?▾
勘驗準用規定條文,將搜索程序的七個條文(搜索票、強制檢查身體、夜間限制等)引入勘驗,劃定權力邊界。
Q2勘驗時能拒絕被檢查身體嗎?▾
92 年修法後不能,準用第 132 條可強制檢查。但你有權要求辯護人在場並爭執程序合法性。
Q3勘驗 vs 搜索差在哪?▾
搜索是為找特定人或物,勘驗是觀察事物狀態。但 219 條準用之後,兩者強制力範圍幾乎相當。
Q4勘驗律師可以在場嗎?▾
可以,準用第 150 條辯護人有在場權。律師最大作用不是阻止勘驗,而是確認程序合法、筆錄記載正確。
Q5勘驗住宅需要搜索票嗎?▾
準用第 127 條規定,原則上進入住宅勘驗需要搜索票,但有急迫情形等例外。
Q6夜間可以勘驗嗎?▾
準用第 146 條,原則上應於日間進行,夜間勘驗須有特別理由(如緊急保全證據)。
Q7勘驗筆錄爭執不實怎麼辦?▾
勘驗完成後可閱覽筆錄、要求更正記載。如已簽名後發現不實,需在後續審判中透過辯護人爭執證據能力。
Q892 年修法到底改了什麼?▾
增列準用第 132 條,使勘驗時可對身體進行強制檢查,解決原本實務上無法強制嫌疑人配合的法律空白。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勘驗(§212+§219 準用) | 搜索(§122 以下) |
|---|---|---|
| 主要目的 | 觀察事物的性質、狀態或情形 | 找出特定的人或扣押標的物 |
| 搜索票 | 進入住宅勘驗準用 §127 原則需要 | 原則需要(§128) |
| 強制檢查身體 | 92 年修法後可(準用 §132) | 可(§132) |
| 夜間執行限制 | 準用 §146 原則日間 | §146 原則日間 |
| 禁止無關人員在場 | 準用 §148 可禁止 | §148 可禁止 |
| 辯護人在場權 | 準用 §150 辯護人在場權 | §150 辯護人在場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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