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19-1 條(證據保全之聲請)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辯護人於證據有湮滅、偽造、變造、隱匿或礙難使用之虞時,偵查中得聲請檢察官為搜索、扣押、鑑定、勘驗、訊問證人或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
- 檢察官受理前項聲請,除認其為不合法或無理由予以駁回者外,應於五日內為保全處分。
- 檢察官駁回前項聲請或未於前項期間內為保全處分者,聲請人得逕向該管法院聲請保全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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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shiuning
3 month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保全證據:搜索、扣押、鑑定、勘驗、訊問證人
檢察官受理證據保全聲請:應於5日內為保全處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