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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219-1 條(證據保全之聲請)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辯護人證據有湮滅、偽造變造、隱匿或礙難使用之虞時,偵查中得聲請檢察官為搜索扣押鑑定勘驗訊問證人或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
  2. 檢察官受理前項聲請,除認其為不合法或無理由予以駁回者外,應於五日內為保全處分。
  3. 檢察官駁回前項聲請或未於前項期間內為保全處分者,聲請人得逕向該管法院聲請保全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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