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19-1 條(證據保全之聲請)
- 1.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辯護人於證據有湮滅、偽造、變造、隱匿或礙難使用之虞時,偵查中得聲請檢察官為搜索、扣押、鑑定、勘驗、訊問證人或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
- 2.檢察官受理前項聲請,除認其為不合法或無理由予以駁回者外,應於五日內為保全處分。
- 3.檢察官駁回前項聲請或未於前項期間內為保全處分者,聲請人得逕向該管法院聲請保全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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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依刑事訴訟法第 219-1 條,當事人可聲請檢察官五日內為證據保全處分,駁回或逾期得逕向法院聲請。
Q · 證據快被銷毀,我能讓檢察官立刻動手嗎?
能。依刑事訴訟法第 219-1 條,只要你是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辯護人,就能於偵查中聲請檢察官為搜索、扣押、鑑定、勘驗、訊問證人等保全處分。檢察官收到聲請後,除認為不合法或無理由予以駁回外,必須於五日內為保全處分。如果被駁回或五日內沒動作,可直接向該管法院聲請,繞過檢察官。法院的裁定不得抗告,速度就是一切。
白話解讀
證據有保鮮期。監視器畫面會被覆蓋,電子郵件會被刪除,目擊證人會搬家、會遺忘。當你發現關鍵證據正在消失,而偵查程序還沒走到那一步時,你不需要乾等。這條在 92 年增訂,給了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和辯護人一個「緊急按鈕」:你可以主動聲請檢察官進行證據保全。聲請的範圍很廣,搜索、扣押、鑑定、勘驗、訊問證人,只要是保全證據需要的手段都可以請求。更厲害的是第二項和第三項的設計:檢察官收到聲請後只有五天可以反應,如果他拒絕或者五天沒動作,你可以直接跳過檢察官、向法院聲請。這個「繞道機制」確保了檢察官的不作為不會成為你失去證據的理由。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19-1 條為偵查中證據保全聲請權的核心規範,賦予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及辯護人於證據有湮滅、偽造、變造、隱匿或礙難使用之虞時,主動聲請保全的權利。檢察官須於五日內處理,駁回或逾期未處理者,聲請人得逕向該管法院聲請,建立「檢察官優先、法院備援」的雙軌保全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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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證據保全聲請是什麼?▾
在偵查中向檢察官聲請搜索、扣押、訊問證人等處分,防止證據滅失
Q2誰可以聲請證據保全?▾
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及辯護人四種身分
Q3證據保全聲請狀怎麼寫?▾
載明身分、案由、證據項目、滅失風險具體事實、保全方式
Q4檢察官五日不動可以怎樣?▾
可直接向該管法院聲請,繞過檢察官
Q5證據保全 vs 假扣押差在哪?▾
證據保全是固定證據,假扣押是防止財產脫產
Q6監視器畫面怎麼聲請證據保全?▾
具體寫明所在位置、保留期限、距滅失剩餘天數
Q7證據保全聲請要繳費嗎?▾
刑事證據保全聲請不收裁判費
Q8證據保全可以保全什麼種類的證據?▾
搜索、扣押、鑑定、勘驗、訊問證人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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