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19-2 條(聲請證據保全之裁定)
- 1.法院對於前條第三項之聲請,於裁定前應徵詢檢察官之意見,認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 2.法院認為聲請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保全證據之裁定。
- 3.前二項裁定,不得抗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19-2 條建立證據保全的法院通道:檢察官駁回或五日未處理時,聲請人得逕向法院聲請,裁定不得抗告。
Q · 檢察官駁回證據保全聲請或不處理,還能怎麼辦?
依刑事訴訟法第 219-2 條,當檢察官駁回聲請或收到聲請後五日內未為處理,聲請人可直接向該管法院聲請保全證據。法院裁定前應徵詢檢察官意見,但有獨立判斷權。最關鍵的設計是「裁定不得抗告」,准予保全的裁定立刻確定生效,避免抗告期間證據滅失。
白話解讀
制度設計者很清楚一件事:再好的權利,如果只有一個出口,就會被堵死。前一條(第 219 條之 1)給了你向檢察官聲請保全證據的權利,但如果檢察官拒絕了呢?如果他收到你的聲請後拖了五天什麼都沒做呢?這條就是那個「第二出口」。你可以繞過檢察官,直接向法院聲請保全證據。法院在裁定前會先問檢察官的意見,因為檢察官最了解案件偵查進度。但「徵詢意見」不代表「聽他的」,法院有獨立的判斷權。而裁定出來之後,不管準或不準,都不能抗告。這個「不得抗告」的設計不是在限制你的權利,是在搶時間:證據保全最怕的就是程序拖延,讓裁定立刻確定,證據才來得及被保住。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19-2 條為證據保全的法院審查通道,當檢察官不作為或駁回前條聲請時,授權聲請人直接向該管法院聲請保全證據。法院應徵詢檢察官意見並進行形式審查,裁定不得抗告,確保證據保全的時效性。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事訴訟法第 219-2 條是什麼?▾
證據保全的法院通道:檢察官不作為或駁回時,當事人可直接向法院聲請,裁定不得抗告。
Q2為什麼裁定不得抗告?▾
證據保全與時間賽跑,抗告審理期間可能讓證據滅失,立法者選擇終局速度優先於救濟層級。
Q3法院真的會聽檢察官意見嗎?▾
法院應徵詢但不受拘束,實務上法院准許保全而檢察官原本反對的案例並不罕見。
Q4五日期限怎麼起算?▾
從檢察官收受聲請書狀之日起算,連同首日不計入,至第五日終了未處理即可走法院通道。
Q5向哪個法院聲請?▾
依刑事訴訟法第 219-3 條規定的該管法院,原則上為偵查地之地方法院。
Q6法院駁回我的聲請可以救濟嗎?▾
不得抗告,但可基於新事實或新證據重新聲請,並可自力保全(拍照、錄影、公證)。
Q7聲請狀要附什麼文件?▾
證據項目清單、滅失風險具體說明、向檢察官聲請的書狀影本、駁回通知或五日屆滿證明。
Q8犯罪嫌疑人也能用這條嗎?▾
可以。本條條文用「聲請人」未限於告訴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同樣有聲請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刑訴 219-1 | 刑訴 219-2 | 民訴 370 |
|---|---|---|---|
| 聲請對象 | 檢察官 | 該管法院 | 受訴法院 |
| 啟動條件 | 證據有湮滅、偽造、變造、隱匿或礙難使用之虞 | 檢察官駁回前條聲請或五日未處理 | 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 |
| 救濟途徑 | 可走刑訴 219-2 向法院聲請 | 不得抗告 | 得抗告(民訴一般程序) |
| 速度 | 需等檢察官處理 | 裁定立即確定 | 受抗告期間影響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