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219-2 條(聲請證據保全之裁定)

  1. 1.法院對於前條第三項之聲請,於裁定前應徵詢檢察官之意見,認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2. 2.法院認為聲請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保全證據之裁定。
  3. 3.前二項裁定,不得抗告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19-2 條建立證據保全的法院通道:檢察官駁回或五日未處理時,聲請人得逕向法院聲請,裁定不得抗告。

Q · 檢察官駁回證據保全聲請或不處理,還能怎麼辦?

依刑事訴訟法第 219-2 條,當檢察官駁回聲請或收到聲請後五日內未為處理,聲請人可直接向該管法院聲請保全證據。法院裁定前應徵詢檢察官意見,但有獨立判斷權。最關鍵的設計是「裁定不得抗告」,准予保全的裁定立刻確定生效,避免抗告期間證據滅失。

白話解讀

制度設計者很清楚一件事:再好的權利,如果只有一個出口,就會被堵死。前一條(第 219 條之 1)給了你向檢察官聲請保全證據的權利,但如果檢察官拒絕了呢?如果他收到你的聲請後拖了五天什麼都沒做呢?這條就是那個「第二出口」。你可以繞過檢察官,直接向法院聲請保全證據。法院在裁定前會先問檢察官的意見,因為檢察官最了解案件偵查進度。但「徵詢意見」不代表「聽他的」,法院有獨立的判斷權。而裁定出來之後,不管準或不準,都不能抗告。這個「不得抗告」的設計不是在限制你的權利,是在搶時間:證據保全最怕的就是程序拖延,讓裁定立刻確定,證據才來得及被保住。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19-2 條為證據保全的法院審查通道,當檢察官不作為或駁回前條聲請時,授權聲請人直接向該管法院聲請保全證據。法院應徵詢檢察官意見並進行形式審查,裁定不得抗告,確保證據保全的時效性。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事訴訟法第 219-2 條是什麼?

證據保全的法院通道:檢察官不作為或駁回時,當事人可直接向法院聲請,裁定不得抗告。

Q2為什麼裁定不得抗告?

證據保全與時間賽跑,抗告審理期間可能讓證據滅失,立法者選擇終局速度優先於救濟層級。

Q3法院真的會聽檢察官意見嗎?

法院應徵詢但不受拘束,實務上法院准許保全而檢察官原本反對的案例並不罕見。

Q4五日期限怎麼起算?

從檢察官收受聲請書狀之日起算,連同首日不計入,至第五日終了未處理即可走法院通道。

Q5向哪個法院聲請?

依刑事訴訟法第 219-3 條規定的該管法院,原則上為偵查地之地方法院。

Q6法院駁回我的聲請可以救濟嗎?

不得抗告,但可基於新事實或新證據重新聲請,並可自力保全(拍照、錄影、公證)。

Q7聲請狀要附什麼文件?

證據項目清單、滅失風險具體說明、向檢察官聲請的書狀影本、駁回通知或五日屆滿證明。

Q8犯罪嫌疑人也能用這條嗎?

可以。本條條文用「聲請人」未限於告訴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同樣有聲請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刑訴 219-1刑訴 219-2民訴 370
聲請對象檢察官該管法院受訴法院
啟動條件證據有湮滅、偽造、變造、隱匿或礙難使用之虞檢察官駁回前條聲請或五日未處理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
救濟途徑可走刑訴 219-2 向法院聲請不得抗告得抗告(民訴一般程序)
速度需等檢察官處理裁定立即確定受抗告期間影響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179条(証拠保全の請求)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184조(증거보전의 청구와 그 처분)
🇩🇪 德國StPO § 162(Ermittlungsrichterliche Beweissicherung)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 Rule 15 (Depositions to Preserve Testimony)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