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19-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二百十九條之一之保全證據聲請,應向偵查中之該管檢察官為之。但案件尚未移送或報告檢察官者,應向調查之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所屬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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