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32 條(強制搜索)
抗拒搜索者,得用強制力搜索之。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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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32條規定,抗拒搜索者得用強制力搜索之,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強制手段受比例原則拘束。
Q · 警察搜索時我不開門,他們可以破門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132條,被搜索人抗拒搜索時,執法人員得使用強制力(破門、撬鎖、壓制身體)執行,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關鍵是現場「必要程度」由執行者判斷,你能做的是配合搜索、全程錄影並口頭保留異議權,把強制力是否過當的爭點留到事後的法律程序檢驗。
白話解讀
警察拿著搜索票敲你的門,你不開。接下來會發生什麼?這條給了執法人員一個按鈕:你抗拒,他們就可以按下去,用強制力執行搜索。破門、撬鎖、壓制你的身體,都在這個按鈕的範圍內。但這個按鈕有一個安全閥:「不得逾必要之程度」。意思是,如果開鎖就能進去,他們不能破門;如果口頭制止你就夠了,他們不能把你壓在地上。問題在於,「必要程度」這四個字,在現場是由執行的人判斷的,不是由你判斷的。你覺得自己只是「想看一下搜索票」,他覺得你在抗拒。這個認知落差,是現場衝突升級的最大導火線。你唯一能做的,是在事後透過法律程序檢驗那個強制力是否真的「必要」。而那時候,你需要的是現場的影像紀錄。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32條為搜索執行的強制力授權規範:被搜索人抗拒搜索時,執行人員得使用強制力完成搜索,惟其強制手段受比例原則拘束,不得逾越達成搜索目的所必要之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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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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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警察來搜索我可以不開門嗎?▾
持合法搜索票時不開門即構成抗拒,可依本條破門進入;無搜索票且非逕行搜索情形才能拒絕。
Q2搜索時我可以錄影嗎?▾
可以,目前無法律禁止被搜索人錄影,但需站在不妨礙搜索的位置。
Q3什麼叫逾必要程度?▾
強制手段與抗拒強度不成比例,例如僅口頭拒絕卻遭多人壓制施暴。
Q4搜索動作太粗暴可以告嗎?▾
可向機關或監察院申訴,或依國家賠償法請求,需驗傷、錄影、證人等證據。
Q5消極不配合算抗拒嗎?▾
鎖車門、站著不動等消極不配合,實務上也可能被認定為抗拒。
Q6房東能擋警察搜房客房間嗎?▾
搜索票載明該地址時,房東阻擋即屬抗拒,強制力可對房東使用。
Q7強制搜索要先警告嗎?▾
執行人員使用強制力前應口頭警告,這是事後證明程序合法的關鍵。
Q8對搜索合法性有異議何時提?▾
現場勿爭論,配合完成後請律師聲請撤銷搜索票或主張證據排除(§158-4)。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with_warrant | without_warrant |
|---|---|---|
| 有無搜索票 | 不開門即構成抗拒,得強制執行 | 除逕行搜索(§131)外,可拒絕進入 |
| 現場應對 | 配合+錄影+保留異議 | 確認有無逕行搜索法定事由 |
| 爭點戰場 | 事後檢驗強制力是否逾必要程度 | 搜索本身是否違法、證據排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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