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32-1 條(搜索結果之陳報)
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於聲請核發之搜索票執行後,應將執行結果陳報核發搜索票之法院,如未能執行者,應敘明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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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32條之1規定,搜索票執行後檢警須將執行結果陳報核發法院,未能執行者須敘明事由,是令狀主義的事後監督機制。
Q · 搜索票執行完,警察需要回報法院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132條之1,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在執行搜索票後,必須把執行結果陳報給核發搜索票的法院;如果沒能執行(例如對象不在、地址錯誤),也必須具體敘明未能執行的事由。這份陳報是搜索制度唯一的事後監督機制,會成為案卷一部分,辯護人閱卷時可調出比對搜索票記載範圍。
白話解讀
法官簽了一張搜索票,交給檢察官或警察去執行。然後呢?在這條增訂之前,「然後」就沒有然後了。搜索票發出去,法院不知道執行了沒有、搜到了什麼、有沒有逾越範圍。這等於法官開了一張空白支票,簽完名就再也管不到錢花去哪裡。132條之1就是把這個漏洞補上的那一塊。它要求:搜索票執行完,你必須回報法院結果;沒執行,你也得交代為什麼。聽起來像行政流程?不是。這是整個搜索制度裡「事後監督」的唯一機制。沒有這條,令狀主義(搜索要法官同意)就只做了一半:法官管得了入口,管不了出口。你的家被搜了,搜了什麼、帶走什麼、有沒有超出搜索票範圍,法院如果不知道,你連質疑的起點都沒有。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32條之1規定搜索票執行後的陳報義務:執行機關須將執行結果回報核發法院,未能執行者須敘明事由,構成令狀主義中事後司法監督的核心程序環節,使搜索票核發後仍受法院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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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第132條之1是什麼?▾
規定搜索票執行後須把結果陳報核發法院,是令狀主義的事後監督機制。
Q2搜索結果陳報是什麼意思?▾
檢警搜索完畢後向法院回報執行結果,包含扣押物與執行情形。
Q3被搜索的人能看這份陳報嗎?▾
本人不能直接索取,但辯護人可透過閱卷權調閱全部案卷取得。
Q4警察沒陳報會怎樣?▾
構成程序違法,可作為主張搜索程序瑕疵的輔助論據,配合第158條之4權衡。
Q5怎麼用陳報報告主張證據排除?▾
把搜索票記載範圍和陳報實際扣押物逐項比對,有出入即攻防起點。
Q6陳報有期限嗎?▾
法條未定具體期限,實務應於執行完畢後儘速陳報;搜索票逾期未執行應即陳報並繳回。
Q7132條之1跟158條之4差在哪?▾
132條之1是陳報義務,158條之4是違法取證的權衡排除法則,後者決定證據能否用。
Q8未能執行要寫什麼?▾
須具體敘明事由,不能只寫「未能執行」,例如對象不在、地址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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