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
- 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
- 對於應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命其提出或交付。
- 扣押不動產、船舶、航空器,得以通知主管機關為扣押登記之方法為之。
- 扣押債權得以發扣押命令禁止向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向被告或第三人清償之方法為之。
- 依本法所為之扣押,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不妨礙民事假扣押、假處分及終局執行之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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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miyuki
a month ago
司法類科
保全沒收扣押
供犯罪之所用、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刑法38II。
犯罪所得、變得之物、財產上利益及孳息:
刑法 38-1I 、38-1IV。
保全追徵扣押
替代價額:刑法38IV 、38-1IV。
以擔保金方式代替:142-1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
II 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
III 對於應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命」其提出或交付。
提出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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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受處分人如無正當理由拒絕時,得使用強制力扣押
間接強制處分
IV 扣押不動產、船舶、航空器,得以通知主管機關為扣押登記之方法為之。
V 扣押債權得以發扣押命令禁止向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向被告或第三人清償之方法為之。
VI 依本法所為之扣押,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不妨礙民事假扣押、假處分及終局執行之查封、扣押。
smartkingxw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133III提出命令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