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33 條
- 1.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
- 2.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
- 3.對於應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命其提出或交付。
- 4.扣押不動產、船舶、航空器,得以通知主管機關為扣押登記之方法為之。
- 5.扣押債權得以發扣押命令禁止向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向被告或第三人清償之方法為之。
- 6.依本法所為之扣押,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不妨礙民事假扣押、假處分及終局執行之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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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33條規範扣押標的與方法:證據物、得沒收物得扣押,為保全追徵並得扣押第三人財產,不動產以扣押登記、債權以扣押命令為之。
Q · 我不是被告,帳戶為什麼會被刑事扣押?
依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二項,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2016年配合刑法沒收新制修法後,只要法官認為你的財產將來可能被用於追徵犯罪所得,即使你不是被告、財產與犯罪行為本身無關,仍可能先被凍結。解凍須由你聲請撤銷扣押或發還,主動權不在你手上。
白話解讀
你的銀行帳戶突然被凍結,房子被登記了「扣押」,你連自己犯了什麼事都還沒搞清楚。這不是電影情節,這是刑事訴訟法第133條每天在台灣發生的事。這條賦予檢察官和法官一把極寬的網:只要一個東西「可能是證據」或「可能被沒收」,就能扣押。2016年修法後,這把網又擴大了一圈:就算你名下的財產跟犯罪行為本身無關,只要法官認為你將來可能要被追徵(用你的財產抵償犯罪所得),你的房子、存款、債權,全部都能先凍住。更讓人意外的是,第六項明確說了:刑事扣押不影響民事的假扣押和強制執行。意思是你的財產可以同時被刑事凍、民事也凍,兩條線同時鎖住你,而你可能連哪條線是哪邊來的都分不清楚。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為刑事扣押的標的與方法總則:規範得扣押之物(證據物、得沒收物)、保全追徵的財產扣押(含第三人)、提出交付命令,以及不動產扣押登記、債權扣押命令等執行方式,並明定刑事扣押不妨礙民事假扣押、假處分與終局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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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帳戶被刑事扣押怎麼辦?▾
確認扣押來源機關與案號,委任律師閱卷,第三人可依第142條聲請發還,不服裁定10日內抗告。
Q2扣押和沒收差在哪?▾
扣押是暫時保管,沒收是判決確定後永久充公;未宣告沒收的扣押物應發還。
Q3第三人財產可以被扣押嗎?▾
可以,2016修法後第二項明定保全追徵得扣押第三人財產。
Q4刑事扣押有期限上限嗎?▾
法律未明定最長期限,案件終結後無留存必要應依職權發還。
Q5檢察官可以不經法官就扣押嗎?▾
附隨搜索可,非附隨搜索原則須法官裁定(第133條之1)。
Q6不動產怎麼被扣押?▾
以通知地政等主管機關為扣押登記之方法為之(第四項)。
Q7刑事扣押會影響民事執行嗎?▾
不妨礙,第六項明定刑事扣押與民事假扣押、終局執行查封可併存。
Q8扣押的東西怎麼拿回來?▾
偵查中向檢察官、審判中向法院聲請發還,越早聲請越好。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刑事扣押 | 民事假扣押 | 沒收 |
|---|---|---|---|
| 性質 | 暫時保全處分 | 暫時保全處分 | 終局剝奪 |
| 聲請人 | 檢察官/法官依職權 | 債權人自行聲請 | 法院判決宣告 |
| 擔保金 | 原則不需 | 須繳擔保金 | 不適用 |
| 解除 | 聲請發還/抗告 | 供擔保撤銷 | 判決確定不可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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