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133 條
- 1.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
- 2.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
- 3.對於應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命其提出或交付。
- 4.扣押不動產、船舶、航空器,得以通知主管機關為扣押登記之方法為之。
- 5.扣押債權得以發扣押命令禁止向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向被告或第三人清償之方法為之。
- 6.依本法所為之扣押,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不妨礙民事假扣押、假處分及終局執行之查封、扣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133條規範扣押標的與方法:證據物、得沒收物得扣押,為保全追徵並得扣押第三人財產,不動產以扣押登記、債權以扣押命令為之。
Q · 我不是被告,帳戶為什麼會被刑事扣押?
依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二項,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2016年配合刑法沒收新制修法後,只要法官認為你的財產將來可能被用於追徵犯罪所得,即使你不是被告、財產與犯罪行為本身無關,仍可能先被凍結。解凍須由你聲請撤銷扣押或發還,主動權不在你手上。
白話解讀
你的銀行帳戶突然被凍結,房子被登記了「扣押」,你連自己犯了什麼事都還沒搞清楚。這不是電影情節,這是刑事訴訟法第133條每天在台灣發生的事。這條賦予檢察官和法官一把極寬的網:只要一個東西「可能是證據」或「可能被沒收」,就能扣押。2016年修法後,這把網又擴大了一圈:就算你名下的財產跟犯罪行為本身無關,只要法官認為你將來可能要被追徵(用你的財產抵償犯罪所得),你的房子、存款、債權,全部都能先凍住。更讓人意外的是,第六項明確說了:刑事扣押不影響民事的假扣押和強制執行。意思是你的財產可以同時被刑事凍、民事也凍,兩條線同時鎖住你,而你可能連哪條線是哪邊來的都分不清楚。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為刑事扣押的標的與方法總則:規範得扣押之物(證據物、得沒收物)、保全追徵的財產扣押(含第三人)、提出交付命令,以及不動產扣押登記、債權扣押命令等執行方式,並明定刑事扣押不妨礙民事假扣押、假處分與終局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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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的帳戶被凍了,錢還在裡面但不能動,怎麼辦?▾
先確認是誰凍的。打給銀行問扣押命令的來源機關和案號。若是刑事扣押,找承辦檢察官或法官、委任律師閱卷了解案情。若你是無辜第三人,依第142條聲請發還,附上財產來源證明(薪資單、匯款紀錄)。內行人提示:凍結期間銀行不會主動通知原因,須自己查;有人帳戶被凍一個月才發現,錯過抗告時機。
Q2扣押跟沒收到底差在哪?東西被扣走是不是就拿不回來了?▾
扣押是暫時保管,沒收是永久充公。扣押發生在審理期間,目的是保全證據或防脫產;沒收是判決確定後才執行。案件結束如未宣告沒收,扣押物必須發還(第142條)。內行人提示:實務上最痛的不是沒收,是扣押拖太久,偵查到確定可能三到五年,主動推動案件進度比被動等待更實際。
Q3檢察官可以不經法官同意就扣押我的東西嗎?▾
要看情況。搜索時附帶發現的可扣押物,檢察官、司法警察可直接扣押(第137條);但非附隨搜索的獨立扣押,原則上要法官裁定(第133條之1),例外是物主同意或扣押得為證據之物。內行人提示:第133條之1是為防止偵查機關濫用扣押權而設,若發現無法官裁定就做非附隨搜索扣押,屬程序違法,可作為抗告有力理由。
Q4刑事訴訟法第133條是什麼?▾
規範刑事扣押的標的(證據物、得沒收物、保全追徵財產)與方法(提出交付命令、不動產扣押登記、債權扣押命令),是刑事保全的核心條文。
Q5什麼叫保全追徵的扣押?▾
為確保將來能向行為人追徵犯罪所得價額,事先凍結其財產的機制,2016修法後可及於第三人。
Q6扣押和沒收差在哪?▾
扣押是審理中的暫時保管,沒收是判決確定後的永久充公;未宣告沒收的扣押物應發還。
Q7刑事扣押跟民事假扣押差在哪?▾
刑事扣押由檢察官/法官依職權、原則免擔保金;民事假扣押由債權人聲請、須供擔保。兩者可併存。
Q8帳戶被刑事扣押怎麼辦?▾
查扣押來源機關與案號 → 委任律師閱卷 → 第三人依第142條聲請發還 → 不服裁定10日內抗告。
Q9第三人怎麼聲請發還財產?▾
依第142條向偵查中的檢察官或審判中的法院聲請,檢附薪資、匯款等財產來源證明,說明財產與犯罪無關。
Q10對扣押裁定不服怎麼救濟?▾
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依第416條提抗告或準抗告,越早行動撤銷機率越高。
Q11怎麼解除不動產扣押登記?▾
被告可提存保證金等替代擔保聲請解除,或於無扣押必要時聲請塗銷登記,法官有裁量空間。
Q12刑事扣押 vs 民事假扣押哪個先?▾
兩者依第六項可併存互不妨礙,但救濟程序完全不同:刑事走抗告、民事走撤銷假扣押。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刑事扣押 | 民事假扣押 | 沒收 |
|---|---|---|---|
| 性質 | 暫時保全處分 | 暫時保全處分 | 終局剝奪 |
| 聲請人 | 檢察官/法官依職權 | 債權人自行聲請 | 法院判決宣告 |
| 擔保金 | 原則不需 | 須繳擔保金 | 不適用 |
| 解除 | 聲請發還/抗告 | 供擔保撤銷 | 判決確定不可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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