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制字第 10802516930 號
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及其資訊管理利用辦法」訂定草案一案之意見
主旨
有關「托嬰中心監視錄影設備及其資訊管理利用辦法」訂定草案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8 年 8 月 27 日衛授家字第 1080902800B 號函。
二、本部意見如下:
說明
序文「公布修正」文字建請修正為「修正公布」,以符法制用語。
(二)第 7 條:本部所屬檢察機關職司犯罪偵查,依刑事訴訟法第 133條第 1 項、第 3 項之規定,攝錄影音資料之保管人,本有依法提出之義務,爰建議修正本條文字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基於職權或司法機關為調查刑事案件所需,托嬰中心負責人有配合提供攝錄影音資料之義務。」
正本
衛生福利部
副本
本部檢察司、本部法制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