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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216 條(檢驗或解剖屍體處分(一))

  1. 1.檢驗或解剖屍體,應先查明屍體有無錯誤
  2. 2.檢驗屍體,應命醫師或檢驗員行之。
  3. 3.解剖屍體,應命醫師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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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16 條規範驗屍三步驟:先查明屍體身分,檢驗由醫師或檢驗員執行,解剖僅能由醫師執行。

Q · 驗屍跟解剖差在哪?誰可以做?

依刑事訴訟法第 216 條,驗屍程序分三步:第一步先查明屍體身分是否正確、第二步檢驗(看外觀、量測傷口、不動刀),可由醫師或檢驗員執行;第三步解剖(切開身體、取出器官),因屬不可逆侵入行為,僅得由醫師執行。檢驗員不具醫師資格不能解剖。

白話解讀

死去的人不能為自己說話,但這條確保他們的身體不會被草率對待。三個規定,每一個都是用血的教訓換來的。第一項:驗屍或解剖之前,先確認屍體的身分沒搞錯。聽起來像廢話?1970年代台灣發生過驗錯屍體的案例,從此這一步變成強制規定。第二項:檢驗屍體(看外觀、量測傷口、記錄死亡徵象)可以由醫師或檢驗員來做。第三項:解剖屍體(動刀切開、取出器官檢查)只能由醫師來做,檢驗員不夠格。為什麼要區分?因為解剖是不可逆的。檢驗看完還能讓家屬認領入殮,解剖做完就沒有回頭路了。不可逆的行為,需要最高資格的執行者。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16 條為屍體勘驗的執行者資格規範條文,建立三項強制程序:身分查驗前置、檢驗執行者(醫師或檢驗員)、解剖執行者(限醫師),以資格門檻控制屍體侵入行為的不可逆風險。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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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家屬可以拒絕檢察官解剖嗎?

不能,刑事偵查的解剖是司法處分不需家屬同意

Q2檢驗員可以解剖屍體嗎?

不行。刑訴 216 第 3 項明文解剖限醫師

Q3驗錯屍體會怎樣?

1970 年代曾發生驗錯案例,現行第 1 項已強制身分查驗

Q4家屬可以在場嗎?

可以。刑訴第 217 條規定解剖應通知家屬並許其在場

Q5解剖費用誰出?

刑事偵查解剖由國家負擔,家屬不需付費

Q6解剖完之後屍體會還給家屬嗎?

會。完成後檢察官會發給相驗屍體證明書,家屬可入殮

Q7病死也要解剖嗎?

不一定。明確自然病死通常只相驗不解剖

Q8對解剖結論不服怎麼辦?

可聲請傳喚解剖醫師交互詰問或聲請其他機構重新鑑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檢驗解剖
侵入性非侵入,僅外觀觀察與量測侵入式,切開身體取出器官
執行者資格醫師或檢驗員限醫師
可逆性可逆,屍體基本完整不可逆
家屬同意不需要不需要,但依第 217 條應通知並許其在場
啟動門檻非病死或疑似非病死即啟動相驗檢驗後仍無法確定死因或案情需要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 168 条 / 第 129 条(検証・鑑定処分許可状)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141조(검증)+ 제173조(감정에 의한 검증)
🇨🇳 中國刑事訴訟法第 132 条(勘验、检查)
🇩🇪 德國StPO § 87(Leichenschau und Obduktion - Durchführung durch Ärzte)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74 + 230-28(autopsie médico-légale)
🇺🇸 美國FRCrP Rule 17 + 18 USC § 4001(federal autopsy authority varies by state law)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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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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