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16 條(檢驗或解剖屍體處分(一))
- 1.檢驗或解剖屍體,應先查明屍體有無錯誤。
- 2.檢驗屍體,應命醫師或檢驗員行之。
- 3.解剖屍體,應命醫師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16 條規範驗屍三步驟:先查明屍體身分,檢驗由醫師或檢驗員執行,解剖僅能由醫師執行。
Q · 驗屍跟解剖差在哪?誰可以做?
依刑事訴訟法第 216 條,驗屍程序分三步:第一步先查明屍體身分是否正確、第二步檢驗(看外觀、量測傷口、不動刀),可由醫師或檢驗員執行;第三步解剖(切開身體、取出器官),因屬不可逆侵入行為,僅得由醫師執行。檢驗員不具醫師資格不能解剖。
白話解讀
死去的人不能為自己說話,但這條確保他們的身體不會被草率對待。三個規定,每一個都是用血的教訓換來的。第一項:驗屍或解剖之前,先確認屍體的身分沒搞錯。聽起來像廢話?1970年代台灣發生過驗錯屍體的案例,從此這一步變成強制規定。第二項:檢驗屍體(看外觀、量測傷口、記錄死亡徵象)可以由醫師或檢驗員來做。第三項:解剖屍體(動刀切開、取出器官檢查)只能由醫師來做,檢驗員不夠格。為什麼要區分?因為解剖是不可逆的。檢驗看完還能讓家屬認領入殮,解剖做完就沒有回頭路了。不可逆的行為,需要最高資格的執行者。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16 條為屍體勘驗的執行者資格規範條文,建立三項強制程序:身分查驗前置、檢驗執行者(醫師或檢驗員)、解剖執行者(限醫師),以資格門檻控制屍體侵入行為的不可逆風險。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家屬可以拒絕檢察官解剖嗎?▾
不能,刑事偵查的解剖是司法處分不需家屬同意
Q2檢驗員可以解剖屍體嗎?▾
不行。刑訴 216 第 3 項明文解剖限醫師
Q3驗錯屍體會怎樣?▾
1970 年代曾發生驗錯案例,現行第 1 項已強制身分查驗
Q4家屬可以在場嗎?▾
可以。刑訴第 217 條規定解剖應通知家屬並許其在場
Q5解剖費用誰出?▾
刑事偵查解剖由國家負擔,家屬不需付費
Q6解剖完之後屍體會還給家屬嗎?▾
會。完成後檢察官會發給相驗屍體證明書,家屬可入殮
Q7病死也要解剖嗎?▾
不一定。明確自然病死通常只相驗不解剖
Q8對解剖結論不服怎麼辦?▾
可聲請傳喚解剖醫師交互詰問或聲請其他機構重新鑑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檢驗 | 解剖 |
|---|---|---|
| 侵入性 | 非侵入,僅外觀觀察與量測 | 侵入式,切開身體取出器官 |
| 執行者資格 | 醫師或檢驗員 | 限醫師 |
| 可逆性 | 可逆,屍體基本完整 | 不可逆 |
| 家屬同意 | 不需要 | 不需要,但依第 217 條應通知並許其在場 |
| 啟動門檻 | 非病死或疑似非病死即啟動相驗 | 檢驗後仍無法確定死因或案情需要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