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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215 條(檢查身體處分之限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檢查身體,如係對於被告以外之人,以有相當理由可認為於調查犯罪情形有必要者為限,始得為之。
  2. 行前項檢查,得傳喚其人到場或指定之其他處所,並準用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五條及第一百七十八條之規定。
  3. 檢查婦女身體,應命醫師或婦女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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