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15 條(檢查身體處分之限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檢查身體,如係對於被告以外之人,以有相當理由可認為於調查犯罪情形有必要者為限,始得為之。
- 行前項檢查,得傳喚其人到場或指定之其他處所,並準用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五條及第一百七十八條之規定。
- 檢查婦女身體,應命醫師或婦女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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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miyuki
10 days ago
司法類科
我國無明文禁止對於第三人證人行侵犯性或穿刺性檢查,外國立法例有侵犯性檢查禁止原則。
爭點:我國能否主張拒絕檢查特權?(例如為維護親屬和諧)
答:為貫徹拒絕證言權的規範目的,如180維護婚姻家庭和諧、181法律不強人所難,以免國家透過強制處分規避拒絕證言權,應承認此種權利。
0958515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72口頭傳喚被告
73傳喚在監所被告 應通知監獄長官
175傳喚證人應用傳票
178 證人傳喚不到得科罰鍰、拘提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