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14 條(勘驗時之到場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行勘驗時,得命證人、鑑定人到場。
- 檢察官實施勘驗,如有必要,得通知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到場。
- 前項勘驗之日、時及處所,應預行通知之。但事先陳明不願到場或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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