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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214 條(勘驗時之到場人)

  1. 1.勘驗時,得命證人鑑定人到場。
  2. 2.檢察官實施勘驗,如有必要,得通知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到場。
  3. 3.前項勘驗之日、時及處所,應預行通知之。但事先陳明不願到場或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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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14 條規範勘驗時之到場人:檢察官實施勘驗如有必要得通知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到場,並應預行通知日、時、處所。

Q · 檢察官去勘驗現場一定要通知我或我的律師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214 條第二項,檢察官實施勘驗「如有必要」才通知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到場。「如有必要」四個字把裁量權留在檢察官手上。第三項要求日、時、處所應預行通知,但若你事先陳明不願到場、或有急迫情形者,得不通知。檢察官未通知並非當然違法,若程序瑕疵被主張,法院依第 158 條之 4 權衡決定證據能力。

白話解讀

2003 年以前,檢察官做勘驗的時候,被告和律師有沒有權利到場,法律上是一片空白。檢察官到了犯罪現場做完筆錄,你事後拿到的只是一份你從沒在場確認過的文件。這條的第二項和第三項就是為了補上這個洞。現在的規則是:檢察官實施勘驗,「如有必要」得通知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到場,而且必須預先通知日期、時間和地點。但「如有必要」這四個字,把裁量權留在檢察官手上。如果檢察官認為你到場可能妨害真實發現,他可以不通知你。第一項的證人和鑑定人到場,則是為了讓專業意見在勘驗現場即時提供,避免事後才發現漏看了什麼。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14 條規範勘驗程序中之到場人,建立三層架構:第一項為法院或檢察官得命證人、鑑定人到場;第二項為 2003 年增訂,賦予檢察官實施勘驗時,於必要範圍內通知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到場之權限;第三項課予檢察官預先通知日、時、處所之程序義務,例外為陳明不願到場或急迫情形。本條為偵查中防禦權延伸至證據形成現場的核心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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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檢察官勘驗一定要通知律師嗎?

不一定,刑訴 214 條第二項用「如有必要」由檢察官裁量

Q2勘驗到場通知要提前幾天?

法律僅規定「預行通知」未明定天數,實務通常提前 1-3 天

Q3檢察官沒通知就去勘驗,證據還能用嗎?

可主張程序瑕疵,依刑訴 158-4 權衡決定證據能力

Q4勘驗到場有什麼用?

在證據形成現場糾正筆錄錯誤、要求補拍特定角度、即時提出觀察意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law_courtlaw_prosecutorsearch_seizure
到場通知義務刑訴 214 第三項:應預行通知(搜索類推較強)刑訴 214 第二項:如有必要才通知,裁量在檢察官刑訴 150:搜索原則上應通知在場,明文化程度較高
違反通知義務的效果嚴重瑕疵可能影響筆錄證據能力依刑訴 158-4 權衡,瑕疵程度與急迫性決定排除與否違法搜索取得物品適用更嚴格的排除法則
例外(無須通知)無明文急迫例外事先陳明不願到場 或 急迫情形急迫情形、現場無人可通知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 142 条、第 113 条(検証への立会権・通知義務)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145조、제121조(검증 시 참여 및 통지)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勘驗、檢查程序)
🇩🇪 德國StPO § 86 i.V.m. § 168d(Augenscheinseinnahme・Anwesenheitsrecht des Verteidigers)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92(transport sur les lieux par le juge d'instruction)
🇺🇸 美國Fed. R. Crim. P. 16(a)(1)(E) / Fourth Amendment(discovery and search procedures, 結構不完全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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