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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214 條(勘驗時之到場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勘驗時,得命證人鑑定人到場。
  2. 檢察官實施勘驗,如有必要,得通知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到場。
  3. 前項勘驗之日、時及處所,應預行通知之。但事先陳明不願到場或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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