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14 條(勘驗時之到場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行勘驗時,得命證人、鑑定人到場。
- 檢察官實施勘驗,如有必要,得通知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到場。
- 前項勘驗之日、時及處所,應預行通知之。但事先陳明不願到場或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刑事訴訟法 第214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編章節定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