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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10021895 號
要旨
關於母再婚所收養之子女,是否屬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所稱之「兄弟姊妹」疑義
主旨
關於母再婚所收養之子女,是否屬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之「兄弟姊妹」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九十一年六月三日台 (九一) 人 (三) 字第九一○七三五三六號書函。
二 按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依實務見解,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為擬制血親,亦即養父母係養子女之直系血親尊親屬,養父母之血親,亦為養子女之血親 (司法院三十四年院解字第三○○四號及司法院釋字第二十八號、第七十號解釋參照) 。故自養子女而言,養親之子女(包括養子女) 為兄弟姊妹 (戴炎輝、戴東雄合著「中國親屬法」,民國八十九年五月最新修訂版第四三五頁;林菊枝著「親屬法專題研究」第九十頁;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著「民法親屬所論」第三三九頁參照) 。本件依來函所述台中縣立豐○東民中學已故教師陸○平之母係於再婚後收養再婚配偶之子女,依上所述,陸教師與其母再婚後所收養之子女除公務人員撫卹法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外,為兄弟姊妹之擬制血親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