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 第 9 條(領受撫卹金之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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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遺族領受撫卹金之順序如左: 一、父母、配偶、子女及寡媳。但配偶及寡媳,以未再婚者為限。 二、祖父母、孫子女。 三、兄、弟、姊、妹,以未成年或已成年而不能謀生者為限。 四、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以無人扶養者為限。 前項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時,其撫卹金應平均領受,如有死亡或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時,由其餘遺族領受之。 第一項遺族,教職員生前預立遺囑,指定領受撫卹金者,從其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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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第 9 條,教職員遺族領受撫卹金的順序如下: 一、父母、配偶、子女及寡媳。但配偶及寡媳以未再婚者為限。 二、祖父母、孫子女。 三、兄、弟、姊、妹,以未成年或已成年而不能謀生者為限。 四、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以無人扶養者為限。 當同一順序有多人時,其撫卹金應平均領受。如果有遺族死亡、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則由其餘的遺族領受。 如果教職員在生前預立遺囑並指定領受撫卹金的遺族,則按照遺囑的指定進行領受。 參考資料: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第 9 條
- 遺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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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