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 第 10 條(年撫卹金給與之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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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族年撫卹金,自該教職員死亡之次月起給與,其年限規定如左: 一、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與十年。 二、因公死亡者,給與十五年。但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者,給與二十年。前項遺族如係獨子 (女) 之父母或無子 (女) 之寡妻或鰥夫,得給與終身。 第一項所定給卹年限屆滿而子女尚未成年者,得繼續給卹至成年;或子女雖已成年,但學校教育未中斷者,得繼續給卹至大學畢業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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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第10條的規定,遺族年撫卹金的年限如下: 1. 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與十年。 2. 因公死亡者,給與十五年。但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者,給與二十年。 3. 若遺族是獨子(女)的父母或無子女的寡妻或鰥夫,可給與終身。 另外,如果第一項所規定的給卹年限屆滿時,子女尚未成年,則可以繼續給與撫卹金直至子女成年,或者即便子女已成年但仍在學校教育期間,則可以繼續給與撫卹金直至大學畢業。 (資料來源: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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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