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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 第 10 條(年撫卹金給與之年限)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遺族年撫卹金,自該教職員死亡之次月起給與,其年限規定如左: 一、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與十年。 二、因公死亡者,給與十五年。但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者,給與二十年。前項遺族如係獨子 (女) 之父母或無子 (女) 之寡妻或鰥夫,得給與終身。 第一項所定給卹年限屆滿而子女尚未成年者,得繼續給卹至成年;或子女雖已成年,但學校教育未中斷者,得繼續給卹至大學畢業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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