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 第 11 條(喪失撫卹金領受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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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第 11 條規定了遺族喪失撫卹金領受權的情形,包括三種情況: 一、褫奪公權終身者:指因犯罪或其他情節嚴重,被判處褫奪公權終身的遺族,喪失領取撫卹金的權利。 例如,如果某位教職員的遺族因犯有重大刑事罪行,被判處終身褫奪公權,則該遺族將喪失領取教職員撫卹金的權利。 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指遺族因涉嫌犯罪活動,被判有內亂罪或外患罪等相關罪行的確定判決,則遺族將喪失領取撫卹金的權利。 例如,某位教職員因參與內亂行為,被法院判定有內亂罪,其遺族將不再有資格領取教職員撫卹金。 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指遺族已經失去中華民國國籍,不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身分的遺族將喪失領取撫卹金的權利。 例如,某位教職員的遺族因選擇放棄中華民國國籍,並獲得其他國家的國籍,該遺族將不再有資格領取教職員撫卹金。
- 褫奪公權名詞
- 內亂罪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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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