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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11喪失撫卹金領受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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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撫卹金領受權: 一、褫奪公權終身者。 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 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第 11 條規定了遺族喪失撫卹金領受權的情形,包括三種情況: 一、褫奪公權終身者:指因犯罪或其他情節嚴重,被判處褫奪公權終身的遺族,喪失領取撫卹金的權利。 例如,如果某位教職員的遺族因犯有重大刑事罪行,被判處終身褫奪公權,則該遺族將喪失領取教職員撫卹金的權利。 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指遺族因涉嫌犯罪活動,被判有內亂罪或外患罪等相關罪行的確定判決,則遺族將喪失領取撫卹金的權利。 例如,某位教職員因參與內亂行為,被法院判定有內亂罪,其遺族將不再有資格領取教職員撫卹金。 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指遺族已經失去中華民國國籍,不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身分的遺族將喪失領取撫卹金的權利。 例如,某位教職員的遺族因選擇放棄中華民國國籍,並獲得其他國家的國籍,該遺族將不再有資格領取教職員撫卹金。

  • 褫奪公權名詞
  • 內亂罪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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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第 11 條規定:「遺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撫卹金領受權: 一、褫奪公權終身者。 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決確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