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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 第 11 條(喪失撫卹金領受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遺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撫卹金領受權: 一、褫奪公權終身者。 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 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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