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 第 12 條(停止撫卹金領受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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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遺族,經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停止其領受撫卹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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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第12條的規定,如果教職員的遺族被褫奪公權但尚未恢復公權的話,他們的撫卹金領受權將會被停止,直到被褫奪公權的原因消滅後,這些遺族的領受撫卹金權利才會恢復。 參考資料:《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正式公佈日期:1997年6月18日,修正日期:2020年6月17日 範例:如果教職員的遺族因犯罪行為被判褫奪公權,而且在判決後一段時間內尚未恢復公權,那麼他們將無法領取撫卹金。直到他們恢復公權,他們的撫卹金領受權才會重新啟動。
- 褫奪公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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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