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 第 13 條(請領撫卹金時效消滅)
快速跳轉
請卹及請領各期撫卹金權利之時效,自請卹或請領事由發生之次月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其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第13條,請領撫卹金的權利有一定的時效。當事人在請領撫卹金事由發生的次月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該權利,則該權利消滅。然而,如果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行使該權利,則該時效中斷,並從中斷的原因終止之時重新開始計算。例如,如果一名教職員因疾病而無法請領撫卹金,則在疾病治癒之後重新開始計算時效。
- 不可抗力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