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 第 13 條(請領撫卹金時效消滅)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請卹及請領各期撫卹金權利之時效,自請卹或請領事由發生之次月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其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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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卹及請領各期撫卹金權利之時效,自請卹或請領事由發生之次月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其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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