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 第 13-1 條(教職員得依法辦理撫卹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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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於停聘、休職、因案停職或依規定辦理留職停薪期間,除因涉貪污案經判決確定,或因涉案經判處二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或留職停薪期間係借調依法銓敘審定之公務人員外,有本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情事,且其遺族無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情形者,得依本條例辦理撫卹。教師依規定借調辦理留職停薪至六十五歲前未回職復薪,於屆滿六十五歲之日起五年內死亡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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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第 13-1 條",教職員在停聘、休職、因案停職或依規定辦理留職停薪期間,如果符合以下情況,則可以申請撫卹: 1. 教職員有本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情事。 2. 教職員的遺族沒有符合本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情形。 此外,如果教師因借調而辦理留職停薪,且在六十五歲前未回職復薪,在屆滿六十五歲之日起五年內死亡,也可以申請撫卹。
- 休職名詞
- 停職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銓敘名詞
- 審定名詞
- 第三條第一款條文
- 第十一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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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