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 第 14 條(扣押讓與擔保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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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第 14 條規定了領受撫卹金的權利以及未經遺族具領的撫卹金,不得被扣押、讓與或供擔保。這意味著撫卹金是一種受法律保護的權利,不可被限制或轉讓給他人,也不能用作擔保抵押的資產。根據這條法規,如果有人嘗試扣押、讓與或供擔保撫卹金,這是違法的行為。 舉一個與這個法條有關的範例,假設某位教職員領取了撫卹金,但由於一些個人原因需要資金周轉,他試圖將這筆撫卹金轉讓給他人作為擔保,以獲得貸款。根據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第 14 條的規定,這樣的轉讓是不被允許的,因為撫卹金是具有受法律保護的特殊恩惠,不可被扣押、讓與或供擔保。因此,這樣的轉讓是違法的行為。
- 扣押名詞
- 擔保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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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