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13 條(勘驗之處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勘驗,得為左列處分: 一、履勘犯罪場所或其他與案情有關係之處所。 二、檢查身體。 三、檢驗屍體。 四、解剖屍體。 五、檢查與案情有關係之物件。 六、其他必要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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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勘驗」,得為左列處分:
一、履勘犯罪場所或其他與案情有關係之處所。
二、「檢查身體」。
三、檢驗屍體。
四、解剖屍體。
五、檢查與案情有關係之物件。
六、其他必要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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