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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213 條(勘驗之處分)

勘驗,得為左列處分: 一、履勘犯罪場所或其他與案情有關係之處所。 二、檢查身體。 三、檢驗屍體。 四、解剖屍體。 五、檢查與案情有關係之物件。 六、其他必要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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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213條授權勘驗得為六款處分:履勘場所、檢查身體、檢驗屍體、解剖屍體、檢查物件、其他必要處分。

Q · 勘驗到底能做到什麼程度?

依刑事訴訟法第213條,勘驗得為六種處分:履勘犯罪場所、檢查身體、檢驗屍體外觀、解剖屍體、檢查與案情有關之物件、其他必要之處分。六款從輕到重排列,第二款檢查身體須遵守第215條限制(須有相當理由、女性受檢由醫師或女性執行),第四款解剖屍體須依第216條程序。第六款「其他必要處分」為兜底條款,受比例原則限制,但不得規避其他強制處分的令狀要求。

白話解讀

勘驗不是到場看一看而已。這條打開了六個抽屜,每個抽屜裡裝的權力都不小。第一款,踏進犯罪現場或任何跟案情有關的地方。第二款,檢查活人的身體。第三款,檢驗屍體外觀。第四款,解剖屍體。第五款,檢查跟案情有關的物件。第六款,「其他必要之處分」,這是一個幾乎沒有天花板的兜底條款。從丈量兩棟建築物之間的距離,到重建犯罪現場進行模擬實驗,只要法院或檢察官認為「必要」,都可以做。這六款從輕到重排列,從走進一個地方到切開一具屍體,權力的強度逐步升高,對應的程序保障也越來越嚴格。

法律定性

勘驗為刑事訴訟程序中之證據調查方法,由法院或檢察官就案件相關場所、人身、物件以五官知覺直接觀察、檢驗,並製作勘驗筆錄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213條以列舉加兜底方式授權六款處分,從履勘場所到屍體解剖,構成台灣刑事偵查與審判中物理性證據調查的核心授權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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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勘驗是什麼?

勘驗是法院或檢察官對案件相關場所、人或物以五官直接觀察、檢驗的證據調查方法。第213條列舉六款處分,從履勘犯罪現場到解剖屍體都包含在內。

Q2警察可以隨便檢查身體嗎?

不行。第二款檢查身體受第215條嚴格限制:非被告須有相當理由且為調查犯罪必要,女性受檢應由醫師或女性執行。當場異議並要求記入筆錄,是事後爭執證據能力的基礎。

Q3「其他必要之處分」能做到什麼程度?

實務涵蓋犯罪現場重建、測量、模擬實驗、提取指紋與DNA。理論上受比例原則限制,但不得規避令狀原則——若實質等同搜索,仍須搜索票。

Q4屍體解剖一定要做嗎?

第四款授權解剖屍體常是查明死因的唯一途徑。家屬抗拒可能放棄關鍵證據,建議在第217條規定下行使在場權並要求知悉解剖結論。

Q5勘驗筆錄怎麼質疑?

勘驗現場逐項核對六款處分是否合法,有疑義立即口頭異議並要求記明。事後若超出必要範圍,可依第158條之4主張證據排除。

Q6勘驗跟搜索差在哪?

勘驗以觀察、檢驗為主(不需令狀但有比例原則限制),搜索以發現、扣押為主(須搜索票或符合急迫例外)。第六款不得用來實質取代搜索。

Q7火場重建實驗合法嗎?

屬於第六款「其他必要處分」常見實例。被告無法阻止實驗本身,但可質疑其科學方法、條件還原度與證據評價,這是辯護攻防點。

Q8病歷會被當作勘驗對象嗎?

可能。第五款「與案情有關係之物件」涵蓋病歷、影像、用藥紀錄。一旦進入刑事偵查,本條即為檢察官取得這些資料的法律基礎之一。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勘驗 (刑訴213)搜索 (刑訴122-132)鑑定 (刑訴197-211)
證據調查目的觀察、檢驗物理事實發現、扣押可為證據之物運用專業知識判斷事實
執行主體法院、檢察官、司法警察(授權)原則須令狀(法官核發)具特別知識經驗之鑑定人
令狀要求原則不需(比例原則限制)原則須搜索票由法院或檢察官選任
在場權準用搜索規定(第219條)當事人/辯護人有在場權當事人得詰問鑑定人
侵害強度從低(履勘)到高(解剖)中至高(物的扣押)低至中(意見形成)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218条以下(検証)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139조 등(검증)
🇨🇳 中國刑事诉讼法 第128-132条(勘验、检查)
🇩🇪 德國StPO §§ 86-93(Augenschein、Leichenschau、Obduktion)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60、74、81(constatations、transport sur les lieux、autopsie)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 Rule 41 + Fed.R.Evid. 803(8)(crime scene investigation under warrant doctr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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