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03-4 條(鑑定留置期日數視為羈押日數)
對被告執行第二百零三條第三項之鑑定者,其鑑定留置期間之日數,視為羈押之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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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203條之4規定,鑑定留置期間之日數視為羈押日數,可計入羈押期間上限並折抵自由刑刑期。
Q · 鑑定留置的天數能折抵羈押或刑期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203條之4,被告因鑑定留置(精神鑑定、生理鑑定等)被拘禁的每一天,視為羈押日數。三重效果:一、計入偵查或審判中羈押期間上限;二、判決確定後折抵自由刑刑期;三、若加總超過法定羈押上限應釋放被告。立法目的是防止國家以名義切換規避拘禁期限。
白話解讀
被關在鑑定留置處所的每一天不會憑空蒸發。這條只有一句話,但它的份量比很多長篇大論的條文都重:鑑定留置的天數,視為羈押的天數。什麼意思?第一,如果你先被鑑定留置再被羈押,留置的天數會計入羈押期間的上限,讓你更早觸及羈押的法定天花板。第二,如果最後被判刑,這些天數可以折抵刑期。第三,如果鑑定留置加上羈押已經超過法定上限,你必須被釋放。這條法律的存在,是因為立法者認識到一個事實:不管名義上叫「留置」還是「羈押」,對當事人來說都是失去自由。換個名稱不能換掉對自由的剝奪,所以天數必須合併計算。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203條之4規定,依同法第203條第三項裁定執行鑑定留置者,其留置期間之日數,視為羈押之日數,於計算羈押期間上限、折抵自由刑刑期、及判斷被告應否釋放時,與羈押日數同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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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鑑定留置幾天會算進羈押?▾
全部都算。留置票上記載的送入日到釋放日逐日計算...
Q2鑑定留置可以折抵刑期嗎?▾
可以。依刑事訴訟法 203 條之 4 視為羈押日數,依刑法 46 條折抵自由刑...
Q3鑑定留置與羈押同時進行嗎?▾
不會。鑑定留置期間原則上停止羈押,但留置天數仍計入羈押上限...
Q4鑑定留置票上的時間怎麼看?▾
看管理人員附記的送入年月日時,這是日數起算依據...
Q5鑑定留置會超過幾個月?▾
依 203 條之 3,留置期間以兩月為限,必要時可延長一次每次不超過兩月...
Q6辯護人沒提鑑定留置天數怎麼辦?▾
判決確定後可向執行檢察官聲請更正折抵日數,無時效限制...
Q7鑑定留置處所跟看守所一樣嗎?▾
通常是醫院鑑定病房,由法院指定,但法律地位等同羈押...
Q8鑑定留置可以拒絕嗎?▾
不行。法院裁定後具強制力,被告不能拒絕,但可對裁定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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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羈押 | 鑑定留置 | 差異意義 |
|---|---|---|---|
| 拘禁名義 | 保全程序、防止逃亡或滅證 | 完成精神或生理鑑定 | 目的不同但對自由剝奪程度相同 |
| 期間上限 | 偵查中 2 月、審判中 3 月,可延長 | 2 月為限,得延長一次不超過 2 月 | 兩者天數合併計算羈押上限 |
| 折抵刑期 | 可折抵自由刑 | 視為羈押日數,同可折抵 | 本條 (203-4) 明文等同處理 |
| 處所 | 看守所 | 法院指定之醫院或處所 | 處所雖異,法律效果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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