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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203-4 條(鑑定留置期日數視為羈押日數)

被告執行第二百零三條第三項鑑定者,其鑑定留置期間之日數,視為羈押之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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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203條之4規定,鑑定留置期間之日數視為羈押日數,可計入羈押期間上限並折抵自由刑刑期。

Q · 鑑定留置的天數能折抵羈押或刑期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203條之4,被告因鑑定留置(精神鑑定、生理鑑定等)被拘禁的每一天,視為羈押日數。三重效果:一、計入偵查或審判中羈押期間上限;二、判決確定後折抵自由刑刑期;三、若加總超過法定羈押上限應釋放被告。立法目的是防止國家以名義切換規避拘禁期限。

白話解讀

被關在鑑定留置處所的每一天不會憑空蒸發。這條只有一句話,但它的份量比很多長篇大論的條文都重:鑑定留置的天數,視為羈押的天數。什麼意思?第一,如果你先被鑑定留置再被羈押,留置的天數會計入羈押期間的上限,讓你更早觸及羈押的法定天花板。第二,如果最後被判刑,這些天數可以折抵刑期。第三,如果鑑定留置加上羈押已經超過法定上限,你必須被釋放。這條法律的存在,是因為立法者認識到一個事實:不管名義上叫「留置」還是「羈押」,對當事人來說都是失去自由。換個名稱不能換掉對自由的剝奪,所以天數必須合併計算。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203條之4規定,依同法第203條第三項裁定執行鑑定留置者,其留置期間之日數,視為羈押之日數,於計算羈押期間上限、折抵自由刑刑期、及判斷被告應否釋放時,與羈押日數同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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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鑑定留置的天數可以折抵罰金嗎?

不行。「視為羈押之日數」是用於折抵自由刑(有期徒刑、拘役)和計算羈押期限上限。罰金是財產刑,跟人身自由的天數計算是不同體系。如果你被判的是罰金刑,留置天數無法直接折抵。內行人提示:但如果你同時被判自由刑和罰金,留置天數先折抵自由刑的部分。

Q2留置天數的起算跟結算怎麼認定?

起算以留置票上管理人員附記的「送入年月日時」為準(第203條之2第一項),結算以實際釋放或移送的時間為準。計算方式通常以日為單位,不滿一日以一日計。內行人提示:如果送入和釋放橫跨午夜,即使只差幾小時也可能多算一天,這對被告是有利的。

Q3辯護人沒注意到鑑定留置天數該怎麼辦?

判決確定後核對執行指揮書上的折抵日數,若發現漏算,向執行檢察官書面聲請更正即可。無特定時效限制,但越早處理越好。內行人提示:聲請書附上留置票副本(記載送入時間)與釋放證明,檢察官審酌後會更正執行指揮書,被告等於少坐幾天牢。

Q4刑事訴訟法 203 條之 4 是什麼?

規定鑑定留置日數視為羈押日數,計入羈押上限並可折抵自由刑刑期。立法目的是防止國家用名義切換規避拘禁期限。

Q5鑑定留置是什麼?

法院為對被告進行精神或生理鑑定,裁定將被告留置於指定處所(通常為醫院鑑定病房)之強制處分,期間以 2 月為限。

Q6「視為羈押日數」法律意義是什麼?

法律擬制概念,使鑑定留置與羈押在特定法律效果上完全等同處理,不得舉反證推翻。

Q7鑑定留置票是什麼?

法院核發之執行命令文件,記載送入年月日時,是本條折抵天數的起算依據。

Q8鑑定留置怎麼折抵刑期?

判決確定後,執行檢察官核發指揮書時將留置日數計入應折抵之羈押日數,依刑法第 46 條 1 日抵 1 日折抵自由刑。

Q9鑑定留置天數怎麼計算?

以留置票送入時間為起點,至實際釋放或移送時為終點,逐日計算。不滿一日以一日計(對被告有利)。

Q10辯護人怎麼運用本條替被告爭取?

在羈押審查或延押聲請時,將留置天數加總既有羈押天數攤在法官面前,論證已逼近或超過法定上限。

Q11折抵漏算了怎麼聲請更正?

向執行檢察官書面聲請,附上留置票副本與釋放證明,無特定時效限制但越早處理越好。

Q12鑑定留置 vs 羈押差在哪?

目的不同(鑑定 vs 保全程序),處所不同(醫院 vs 看守所),但對自由剝奪程度相同,故本條明文等同處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羈押鑑定留置差異意義
拘禁名義保全程序、防止逃亡或滅證完成精神或生理鑑定目的不同但對自由剝奪程度相同
期間上限偵查中 2 月、審判中 3 月,可延長2 月為限,得延長一次不超過 2 月兩者天數合併計算羈押上限
折抵刑期可折抵自由刑視為羈押日數,同可折抵本條 (203-4) 明文等同處理
處所看守所法院指定之醫院或處所處所雖異,法律效果相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167条第6項(鑑定留置の期間は未決勾留日数に算入する)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172조 제8항(감정유치 기간을 미결구금 일수에 산입)
🇩🇪 德國StPO § 81 (Unterbringung zur Beobachtung des seelischen Zustands) + StGB § 51 Abs. 1 (Anrechnung)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706-115 et article 716-4 (imputation de la durée d'observation psychiatrique sur la détention provisoi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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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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