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刑事訴訟法 第 203-3 條(鑑定留置期間及處所)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鑑定留置之預定期間,法院得於審判中依職權或偵查中依檢察官之聲請裁定縮短或延長之。但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二月。
  2. 鑑定留置之處所,因安全或其他正當事由之必要,法院得於審判中依職權或偵查中依檢察官之聲請裁定變更之。
  3. 法院為前二項裁定,應通知檢察官、鑑定人、辯護人被告及其指定之親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刑事訴訟法 第203-3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hsienn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次數不限
shiuning
2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鑑定留置之延長:2個月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