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03-2 條(鑑定留置之執行)
- 1.執行鑑定留置,由司法警察將被告送入留置處所,該處所管理人員查驗人別無誤後,應於鑑定留置票附記送入之年、月、日、時並簽名。
- 2.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之規定,於執行鑑定留置準用之。
- 3.執行鑑定留置時,鑑定留置票應分別送交檢察官、鑑定人、辯護人、被告及其指定之親友。
- 4.因執行鑑定留置有必要時,法院或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留置處所管理人員之聲請,命司法警察看守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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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03 條之 2 規定鑑定留置執行時,管理人員須在留置票附記送入時間並簽名,並送交檢察官、鑑定人、辯護人、被告及其指定親友。
Q · 鑑定留置怎麼執行?我家人被送走後我能拿到什麼資料?
依刑事訴訟法第 203 條之 2,鑑定留置由司法警察送被告到留置處所,管理人員核對身分後在留置票上附記送入年月日時並簽名(這是日後計算羈押折抵的起算點)。留置票須同時送交檢察官、鑑定人、辯護人、被告本人和被告指定之親友。執行時準用第 89 條(注意身體名譽)、第 90 條(強制力不得逾必要程度),有必要時法院或檢察官得命司法警察看守。
白話解讀
鑑定留置是刑事程序中少數能在你還沒被定罪的前提下限制自由的手段。這條規定的是:當法院簽發鑑定留置票之後,實際上怎麼把人送進去、誰負責確認、哪些人必須收到通知。司法警察把被告送到留置處所,管理人員核對身分後,必須在留置票上寫下送入的年月日時並簽名。這個時間戳不是行政手續,它是日後計算羈押折抵天數的起算錨點,差一天就是差一天的自由。更重要的是,留置票必須送交檢察官、鑑定人、辯護人、被告本人和被告指定的親友。換句話說,你的律師和家人有權在第一時間知道你被送去哪裡。如果沒收到,這個程序瑕疵就是你日後救濟的切入點。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03 條之 2 規範鑑定留置之執行程序,包含司法警察移送、管理人員附記送入時間並簽名、強制力使用之限制(準用第 89、90 條)、留置票應送交之五類對象(檢察官、鑑定人、辯護人、被告及指定親友),以及法院或檢察官命司法警察看守之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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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鑑定留置票一定要送給辯護人嗎?▾
是。第 203 條之 2 第三項明文留置票須分別送交檢察官、鑑定人、辯護人、被告本人及其指定親友,缺一即程序瑕疵。
Q2鑑定留置的天數能折抵刑期嗎?▾
能。第 203 條之 4 規定鑑定留置之日數視為羈押日數,可折抵刑期,所以管理員附記的送入時間是起算錨點。
Q3鑑定留置和羈押差在哪?▾
鑑定留置目的是鑑定(多為精神鑑定)送到醫療機構;羈押目的是防逃串供送到看守所。但兩者都限制人身自由且都須法院裁定。
Q4管理員沒在留置票簽名會怎樣?▾
屬於程序瑕疵,可作為日後抗告或主張折抵爭議的支點,辯護人應第一時間比對留置票時間與實際送入時間。
Q5親友沒收到留置票通知怎麼辦?▾
親友收受權利取決於被告是否「指定」。被告應在送入時主動指定親友,未指定機關不會主動找人通知。
Q6執行人員過度使用強制力可以告嗎?▾
可。第 203 條之 2 第二項準用第 90 條,強制力不得逾必要程度,過度可主張違法執行並聲請國家賠償。
Q7鑑定留置期間家屬可以探視嗎?▾
法律未明文禁止,依留置處所(多為醫療機構)規則辦理。辯護人接見權有明確保障,不受看守命令影響。
Q8鑑定留置期間最長多久?▾
預定期間記載於留置票,依第 203 條之 3 延長不得逾二月,且法院得依職權縮短或變更處所。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鑑定留置 | 羈押 |
|---|---|---|
| 目的 | 為鑑定(多為精神狀態)而暫時剝奪自由 | 防止逃亡、湮滅證據、串供 |
| 處所 | 留置處所(多為醫療機構) | 看守所 |
| 票證 | 鑑定留置票(第 203 條之 1) | 押票(第 102 條) |
| 送達對象 | 檢察官、鑑定人、辯護人、被告、指定親友(5 類) | 被告、辯護人、指定親友 |
| 期間 | 預定期間記載於留置票,延長不得逾二月 | 偵查中 2 月、審判中 3 月,得延長 |
| 折抵 | 視為羈押日數可折抵刑期(第 203 條之 4) | 判決確定後折抵刑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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