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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203-1 條(鑑定留置票)

  1. 1.前條第三項情形,應用鑑定留置票。但經拘提逮捕到場,其期間未逾二十四小時者,不在此限。
  2. 2.鑑定留置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及住所居所。 二、案由。 三、應鑑定事項。 四、應留置之處所及預定之期間。 五、如不服鑑定留置之救濟方法。
  3. 3.第七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於鑑定留置票準用之。
  4. 4.鑑定留置票,由法官簽名。檢察官認有鑑定留置必要時,向法院聲請簽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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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03 條之 1 規定,鑑定留置必須使用鑑定留置票,由法官簽發,並記載五項法定事項。

Q · 檢察官能不能直接把被告送去醫院做精神鑑定?

依刑事訴訟法第 203 條之 1,鑑定留置必須使用「鑑定留置票」,且只能由法官簽名。檢察官在偵查中認為有必要,須向法院聲請,由法官審查後簽發。例外是經拘提、逮捕到場後 24 小時內完成鑑定者可不用留置票。留置票必須記載被告身分、案由、應鑑定事項、處所及期間、救濟方法五項。

白話解讀

民國92年之前,檢察官或法官要把被告送去醫院做精神鑑定,不需要任何書面令狀。一句話就能讓一個人在醫院裡待上不知道多久。92年修法增訂了這條,從此要把被告送去鑑定留置,必須先開一張「鑑定留置票」。這張票不是隨便一張公文,它必須記載五項內容:被告是誰、因為什麼案件、要鑑定什麼、在哪裡關多久、不服怎麼救濟。第五項尤其關鍵:法律強制告知你「不爽可以怎麼辦」。這張票只有法官能簽,檢察官不能自己簽。偵查中檢察官認為需要留置被告做鑑定,必須向法院聲請,由法官決定要不要簽發。這就是法官保留原則:限制人身自由的決定,只有法官有權做。不過有一個例外:如果被告是經拘提或逮捕到場,在24小時內做鑑定,不需要留置票。因為這24小時本來就在合法拘束的範圍內。

法律定性

鑑定留置票是刑事訴訟法第 203 條之 1 規定的令狀文書,用於將被告留置於醫院或其他適當處所實施精神或身體鑑定。本條於民國 92 年增訂,確立鑑定留置的法官保留原則,要求票面記載五項法定事項,並強制揭示救濟方法,將「以鑑定之名限制人身自由」納入司法審查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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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鑑定留置票一定要法官簽嗎?

是。檢察官只能向法院聲請,不能自己簽發

Q2鑑定留置票上沒寫救濟方法可以怎麼辦?

屬程序瑕疵,辯護人可據此在後續程序中爭執證據力

Q324 小時例外是怎麼算?

從拘提或逮捕到場時起算,超過就必須聲請留置票

Q4鑑定留置最長能關多久?

七日(刑事訴訟法第 203 條第 3 項)

Q5鑑定留置票要送達給誰?

依第 71 條第 3 項準用規定,送達被告與相關人員

Q6被告可以拒絕被送去醫院鑑定嗎?

如有合法留置票不能拒絕,但可就票面瑕疵或必要性聲請救濟

Q7鑑定留置期間可以延長嗎?

依第 203 條之 3 規定,必要時可聲請延長,但仍受期間總長限制

Q8鑑定留置票跟拘票差在哪?

拘票是為確保到場,留置票是為實施鑑定,目的與救濟途徑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用途簽發人期間例外
鑑定留置票為鑑定目的留置被告法官最長七日(203 條第 3 項)24 小時內鑑定免用
拘票強制被告到場法官(偵查中由檢察官聲請)拘提後 24 小時內訊問現行犯不用
羈押票為防止逃亡滅證羈押法官偵查中 2 月、審判中 3 月(可延長)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167条(鑑定留置)+ 刑事訴訟規則第130条の2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172조의3(감정유치장)
🇨🇳 中國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精神病鉴定)— 採行政許可而非令狀主義
🇩🇪 德國StPO § 81(Unterbringung zur Beobachtung des Beschuldigten)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81(expertise médicale)— 由預審法官命令
🇺🇸 美國18 U.S.C. § 4241(mental competency evaluation)+ Fed. R. Crim. P.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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