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03 條(於法院外為鑑定)
- 1.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於必要時,得使鑑定人於法院外為鑑定。
- 2.前項情形,得將關於鑑定之物,交付鑑定人。
- 3.因鑑定被告心神或身體之必要,得預定七日以下之期間,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適當之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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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203條規範法院外鑑定,含精神鑑定留置最長七日上限,須由法院簽發鑑定留置票方為合法。
Q · 精神鑑定會被關幾天?
依刑事訴訟法第203條第三項,鑑定被告心神或身體之必要時,得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適當處所,期間最長七日。檢察官在偵查中要留置被告,必須向法院聲請簽發鑑定留置票(同法第203-1條)。期滿鑑定未完成必須釋放,不能自動延長;如確有需要,應重新聲請而非延期。
白話解讀
刑事案件中有些東西搬不進法庭。一棟疑似有結構瑕疵的建築物、一台可能被動過手腳的大型機器、一具需要解剖的遺體,都必須讓鑑定人到現場或在法院外進行鑑定。這條賦予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這個權限,並且允許把待鑑定的物品交給鑑定人帶走。但第三項才是這條最需要你注意的部分:如果要鑑定被告的心神或身體狀況(最常見的是精神鑑定),可以把被告送進醫院或其他處所,最長七天。七天。一個還沒被定罪的人,因為「鑑定需要」就可以被關在醫院裡七天。這個七日上限是民國92年才加上的,之前連天數限制都沒有。立法者參考了精神衛生法的規定,才把這道柵欄加上去。如果你或你的家人面臨精神鑑定留置,你需要知道的第一件事就是:不是無限期的,最多七天,而且必須開立鑑定留置票(第203條之1)。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203條為法院外鑑定及鑑定留置之程序基礎條款,賦予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在必要時得令鑑定人於法院外進行鑑定,並得將鑑定物交付鑑定人;第三項規定因鑑定被告心神或身體所必要者,得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適當處所最長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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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精神鑑定留置最多幾天?▾
依刑訴203條第三項,最長七日。期滿鑑定未完成必須釋放,不能自動延長。此七日上限為民國92年修法時為防止無限期留置侵害人權而增訂。
Q2鑑定留置票由誰簽發?▾
依刑訴203-1條,留置票須由法院簽發。檢察官偵查中要留置被告,必須先向法院聲請,不能自行決定,這是法官保留原則的體現。
Q3可以拒絕精神鑑定嗎?▾
原則上不能拒絕法院依法決定的鑑定,但被告在鑑定中有保持緘默權。辯護人可爭執鑑定必要性,主張案件事實已明、無需精神鑑定,讓法官不核發留置票。
Q4鑑定留置可以折抵刑期嗎?▾
可以。依刑訴203-4條,鑑定留置期間日數視為羈押日數,將來判決有罪確定後可折抵宣告刑或拘役。
Q5鑑定留置期間家屬可以探視嗎?▾
原則上可以,但須依照處所(醫院或其他適當處所)的探視規定。建議透過辯護人協調安排,避免影響鑑定進行。
Q6鑑定留置在哪裡執行?▾
依刑訴203-3條,原則上在醫院(精神科)或其他適當處所,由執行機關依鑑定性質決定。實務上精神鑑定多送精神科教學醫院。
Q7鑑定物交付鑑定人會怎麼樣?▾
依刑訴203條第二項,鑑定相關物品可交付鑑定人帶離法院鑑定。但物品保管鏈從交付時起算,鑑定人處理不當導致證物污染,可能影響鑑定結果的證據能力。
Q8如果鑑定留置七天到期未完成怎麼辦?▾
必須釋放被告。七日為法定上限,不得自動延長。如鑑定確需更長時間,應重新聲請新的鑑定留置票,由法院重新審查必要性。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criterion | 鑑定留置 | 羈押 |
|---|---|---|
| 法源依據 | 刑訴 203 III、203-1~203-4 | 刑訴 101、101-1 |
| 期間上限 | 最長七日(不可自動延長) | 偵查中二月可延長一次;審判中三月可延長 |
| 簽發機關 | 法院(檢察官須聲請) | 法院(檢察官須聲請) |
| 啟動目的 | 鑑定被告心神/身體狀況 | 保全證據、防止逃亡、防止串證 |
| 折抵刑期 | 視為羈押日數可折抵(203-4) | 可折抵宣告刑、拘役、罰金 |
| 執行處所 | 醫院或其他適當處所 | 看守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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