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03 條(於法院外為鑑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於必要時,得使鑑定人於法院外為鑑定。
- 前項情形,得將關於鑑定之物,交付鑑定人。
- 因鑑定被告心神或身體之必要,得預定七日以下之期間,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適當之處所。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刑事訴訟法 第203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編章節定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