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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203 條(於法院外為鑑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於必要時,得使鑑定人於法院外為鑑定。
  2. 前項情形,得將關於鑑定之物,交付鑑定人。
  3. 因鑑定被告心神或身體之必要,得預定七日以下之期間,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適當之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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