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02 條(鑑定人之具結義務)
鑑定人應於鑑定前具結,其結文內應記載必為公正誠實之鑑定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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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02 條規定鑑定人應於鑑定前具結,結文須含「必為公正誠實之鑑定」字樣,違反者鑑定意見證據能力可被質疑。
Q · 鑑定報告沒具結還有效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202 條,鑑定人必須在鑑定「前」具結,結文內須含「必為公正誠實之鑑定」等語。未依法具結的鑑定意見證據能力薄弱,被告或檢辯雙方都可主張排除。具結時間倒置(鑑定後才補做)也構成程序瑕疵。機關鑑定(第 208 條)有不同規定,但個人鑑定人不具結即無偽證罪追責路徑。
白話解讀
一個鑑定人走進法庭,他的頭銜可能是教授、主任醫師、資深工程師。但在法律上,他的意見只有在一個前提成立時才有效力:他必須先宣誓。這條規定鑑定人在鑑定之前必須具結,白話說就是簽一份宣誓書,承諾自己會公正誠實地做鑑定。這不是走個過場。未具結的鑑定意見,在法律上的證據能力會被嚴重質疑。更重要的是,具結之後如果故意做出不實鑑定,鑑定人可能觸犯刑法第168條偽證罪,最重七年有期徒刑。宣誓這個動作把鑑定人從「發表專業看法的人」變成了「負有法律責任的人」。很多當事人看鑑定報告只看結論,從來不去確認鑑定人有沒有依法具結。這一個疏忽,可能讓你錯過翻盤的程序突破口。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02 條規定鑑定人於鑑定行為前必須完成具結程序,並於結文內載明「必為公正誠實之鑑定」字樣,建立鑑定意見之證據能力擔保與偽證罪追責基礎,是刑事證據法上鑑定制度的程序保險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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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鑑定人為什麼要具結?▾
確保鑑定意見受偽證罪約束,建立證據可信度擔保。
Q2未具結的鑑定報告能用嗎?▾
證據能力嚴重瑕疵,當事人可主張排除。
Q3具結要在鑑定前還是後?▾
必須在鑑定「前」,順序倒置即程序瑕疵。
Q4機關鑑定也要具結嗎?▾
刑訴法第 208 條規定機關鑑定可不適用具結。
Q5結文內容有規定嗎?▾
必須記載「必為公正誠實之鑑定」等語。
Q6鑑定人說謊會怎樣?▾
具結後不實鑑定觸犯刑法第 168 條偽證罪,最重 7 年。
Q7怎麼檢查具結書?▾
看日期是否在鑑定前、結文文字是否完整。
Q8民事鑑定也要具結嗎?▾
民訴法另有具結規定(民訴第 334 條),程序類似。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individual_expert_section_202 | institutional_section_208 |
|---|---|---|
| 適用對象 | 個人鑑定人 | 鑑定機關(如法醫研究所、警察鑑識中心) |
| 具結要求 | 必須於鑑定前具結 | 得不適用具結規定 |
| 偽證罪追責 | 可直接適用刑法第 168 條 | 個別鑑定人責任認定較複雜 |
| 可信度擔保基礎 | 個人宣誓 + 偽證刑責 | 機關組織制度擔保 |
| 攻防切入點 | 具結書日期、結文文字、是否事後補做 | 鑑定方法、樣本保管鏈、鑑定人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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