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02 條規定鑑定人應於鑑定前具結,結文須含「必為公正誠實之鑑定」字樣,違反者鑑定意見證據能力可被質疑。
Q · 鑑定報告沒具結還有效嗎?
證據能力會被嚴重質疑,可主張排除
依刑事訴訟法第 202 條,鑑定人必須在鑑定「前」具結,結文內須含「必為公正誠實之鑑定」等語。未依法具結的鑑定意見證據能力薄弱,被告或檢辯雙方都可主張排除。具結時間倒置(鑑定後才補做)也構成程序瑕疵。機關鑑定(第 208 條)有不同規定,但個人鑑定人不具結即無偽證罪追責路徑。
一個鑑定人走進法庭,他的頭銜可能是教授、主任醫師、資深工程師。但在法律上,他的意見只有在一個前提成立時才有效力:他必須先宣誓。這條規定鑑定人在鑑定之前必須具結,白話說就是簽一份宣誓書,承諾自己會公正誠實地做鑑定。這不是走個過場。未具結的鑑定意見,在法律上的證據能力會被嚴重質疑。更重要的是,具結之後如果故意做出不實鑑定,鑑定人可能觸犯刑法第168條偽證罪,最重七年有期徒刑。宣誓這個動作把鑑定人從「發表專業看法的人」變成了「負有法律責任的人」。很多當事人看鑑定報告只看結論,從來不去確認鑑定人有沒有依法具結。這一個疏忽,可能讓你錯過翻盤的程序突破口。
刑事訴訟法第 202 條規定鑑定人於鑑定行為前必須完成具結程序,並於結文內載明「必為公正誠實之鑑定」字樣,建立鑑定意見之證據能力擔保與偽證罪追責基礎,是刑事證據法上鑑定制度的程序保險絲。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刑訴法第 208 條規定機關鑑定可以不適用第 202 條具結規定。這是因為機關鑑定被認為有組織制度擔保其可信度。但實務上仍有爭議:如果該機關的鑑定流程有嚴重瑕疵,不能光靠機關的招牌就無條件採信。內行人提示:即使是機關鑑定不需具結,仍可質疑鑑定方法、樣本保管鏈、鑑定人資格。
需要。對你有利的鑑定如果沒有合法具結,對方可以質疑證據能力,法官也可能依職權排除。你不希望手上最有力的武器因為程序瑕疵被繳械。內行人提示:如果你聲請鑑定並推薦了鑑定人,主動提醒律師確認具結程序完整,比事後救火容易一百倍。
證據能力會被嚴重質疑,當事人可主張排除或減弱證明力,但機關鑑定依第 208 條可免具結。
用於檢查鑑定報告程序合法性:具結書存在、日期早於鑑定、結文含公正誠實字樣三項要件。
結文內必須記載「必為公正誠實之鑑定」等語,文字缺漏即文義瑕疵。
將鑑定人從專業意見發表者轉化為負刑事責任者,建立偽證罪追責路徑。
翻附件找具結書、比對具結日期與鑑定報告日期、檢查結文文字三步驟。
於審判期日聲明異議或具狀主張具結時間倒置構成程序瑕疵,請求排除證據能力。
可依刑法第 168 條偽證罪提告,最重 7 年有期徒刑,具結書是提告前提。
看委託對象與報告署名:個人姓名 + 個人具結適用第 202 條;機關名稱 + 機關公文適用第 208 條。
202 規範個人鑑定人具結義務,208 規定機關鑑定可免具結,攻防路線完全不同。
刑訴第 202 條規範鑑定人,民訴第 334 條規範鑑定人,程序類似但偽證罪適用要件略有差異。
| 比較面向 | individual_expert_section_202 | institutional_section_208 |
|---|---|---|
| 適用對象 | 個人鑑定人 | 鑑定機關(如法醫研究所、警察鑑識中心) |
| 具結要求 | 必須於鑑定前具結 | 得不適用具結規定 |
| 偽證罪追責 | 可直接適用刑法第 168 條 | 個別鑑定人責任認定較複雜 |
| 可信度擔保基礎 | 個人宣誓 + 偽證刑責 | 機關組織制度擔保 |
| 攻防切入點 | 具結書日期、結文文字、是否事後補做 | 鑑定方法、樣本保管鏈、鑑定人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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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文件,由司法警察執行之。
判決應敘述理由,得為抗告或駁回聲明之裁定亦同。
鑑定人應於鑑定前具結,其結文內應記載必為公正誠實之鑑定等語。
送達文件,由司法警察執行之。
判決應敘述理由,得為抗告或駁回聲明之裁定亦同。
鑑定人應於鑑定前具結,其結文內應記載必為公正誠實之鑑定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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