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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201 條(拒卻鑑定人之程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拒卻鑑定人,應將拒卻之原因及前條第二項但書之事實釋明之。
  2. 拒卻鑑定人之許可或駁回偵查中由檢察官命令之,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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