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01 條(拒卻鑑定人之程序)
- 1.拒卻鑑定人,應將拒卻之原因及前條第二項但書之事實釋明之。
- 2.拒卻鑑定人之許可或駁回,偵查中由檢察官命令之,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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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01 條規定拒卻鑑定人須釋明原因,偵查中由檢察官命令、審判中由法官裁定。
Q · 怎麼拒卻鑑定人才不會被法官駁回?
依刑事訴訟法第 201 條,拒卻鑑定人必須做到三件事:(一)釋明原因,提出讓裁決者初步相信有道理的具體事證;(二)若依第 200 條第 2 項但書事後才提,需額外釋明知悉時間;(三)偵查中向檢察官提出(命令裁決),審判中向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提出(裁定處理)。少一個程序要件,聲請會被駁回。
白話解讀
知道可以拒卻鑑定人是一回事,知道怎麼做才不會被法官當場駁回是另一回事。這條就是那張操作說明。首先,你不能光說「我覺得他不公正」就完事。你必須「釋明」,也就是拿出初步證據讓法官覺得你說的有道理。不需要到完全證明的程度,但「聽說」「我猜」這種話絕對不夠。其次,如果你是在鑑定報告出來之後才提出拒卻(依第200條第2項但書),你還得額外說明為什麼現在才提,是拒卻原因後來才發生,還是你後來才知道。最後一個容易忽略的細節:偵查中和審判中,處理你聲請的人不一樣。偵查中是檢察官下「命令」,審判中是審判長或受命法官下「裁定」。這個區別影響你能不能抗告:對裁定不服可以抗告,對檢察官的命令則走不同的救濟路徑。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01 條為拒卻鑑定人之程序規範,要求聲請人就拒卻原因及第 200 條第 2 項但書之事實負釋明義務,並區分偵查程序由檢察官以命令處理、審判程序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以裁定處理之雙軌裁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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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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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拒卻鑑定人要準備什麼證據?▾
達到釋明門檻的初步事證即可,例如利害關係文件、社群互動截圖、公開人事資料,不需要完整證明。
Q2偵查中被檢察官駁回拒卻聲請怎麼辦?▾
偵查中是命令而非裁定,救濟途徑不同;案件進入審判後可重新向法官提出拒卻聲請。
Q3拒卻鑑定人有沒有時間限制?▾
原則上鑑定前提出;事後才知悉或原因事後發生者,依第 200 條第 2 項但書例外允許,須額外釋明。
Q4釋明跟證明差在哪裡?▾
釋明只需讓裁決者初步相信有可能為真,門檻低於證明;不需排除所有合理懷疑。
Q5拒卻鑑定人聲請要書面還是口頭?▾
法無強制,但書面聲請較有效率、留下紀錄,實務多採書面。
Q6拒卻被許可後鑑定人怎麼換?▾
由檢察官或法院依第 198 條重新選任新鑑定人,當事人可建議人選但無決定權。
Q7鑑定報告已經做完了還能拒卻嗎?▾
可,但須釋明知悉拒卻原因在後或原因發生在後,否則認定為遲延而駁回。
Q8對裁定拒卻不服可以抗告嗎?▾
審判中之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 403 條原則上可抗告;偵查中之命令救濟方式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investigation_phase | trial_phase |
|---|---|---|
| 裁決主體 | 檢察官 | 審判長或受命法官 |
| 裁決形式 | 命令 | 裁定 |
| 救濟途徑 | 不適用一般抗告程序 | 原則上可依刑訴 §403 抗告 |
| 拘束力 | 偵查中駁回不拘束審判法官 | 裁定確定後具拘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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