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201 條(拒卻鑑定人之程序)

  1. 1.拒卻鑑定人,應將拒卻之原因及前條第二項但書之事實釋明之。
  2. 2.拒卻鑑定人之許可或駁回偵查中由檢察官命令之,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裁定之。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01 條規定拒卻鑑定人須釋明原因,偵查中由檢察官命令、審判中由法官裁定。

Q · 怎麼拒卻鑑定人才不會被法官駁回?

依刑事訴訟法第 201 條,拒卻鑑定人必須做到三件事:(一)釋明原因,提出讓裁決者初步相信有道理的具體事證;(二)若依第 200 條第 2 項但書事後才提,需額外釋明知悉時間;(三)偵查中向檢察官提出(命令裁決),審判中向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提出(裁定處理)。少一個程序要件,聲請會被駁回。

白話解讀

知道可以拒卻鑑定人是一回事,知道怎麼做才不會被法官當場駁回是另一回事。這條就是那張操作說明。首先,你不能光說「我覺得他不公正」就完事。你必須「釋明」,也就是拿出初步證據讓法官覺得你說的有道理。不需要到完全證明的程度,但「聽說」「我猜」這種話絕對不夠。其次,如果你是在鑑定報告出來之後才提出拒卻(依第200條第2項但書),你還得額外說明為什麼現在才提,是拒卻原因後來才發生,還是你後來才知道。最後一個容易忽略的細節:偵查中和審判中,處理你聲請的人不一樣。偵查中是檢察官下「命令」,審判中是審判長或受命法官下「裁定」。這個區別影響你能不能抗告:對裁定不服可以抗告,對檢察官的命令則走不同的救濟路徑。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01 條為拒卻鑑定人之程序規範,要求聲請人就拒卻原因及第 200 條第 2 項但書之事實負釋明義務,並區分偵查程序由檢察官以命令處理、審判程序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以裁定處理之雙軌裁決機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拒卻鑑定人要準備什麼證據?

達到釋明門檻的初步事證即可,例如利害關係文件、社群互動截圖、公開人事資料,不需要完整證明。

Q2偵查中被檢察官駁回拒卻聲請怎麼辦?

偵查中是命令而非裁定,救濟途徑不同;案件進入審判後可重新向法官提出拒卻聲請。

Q3拒卻鑑定人有沒有時間限制?

原則上鑑定前提出;事後才知悉或原因事後發生者,依第 200 條第 2 項但書例外允許,須額外釋明。

Q4釋明跟證明差在哪裡?

釋明只需讓裁決者初步相信有可能為真,門檻低於證明;不需排除所有合理懷疑。

Q5拒卻鑑定人聲請要書面還是口頭?

法無強制,但書面聲請較有效率、留下紀錄,實務多採書面。

Q6拒卻被許可後鑑定人怎麼換?

由檢察官或法院依第 198 條重新選任新鑑定人,當事人可建議人選但無決定權。

Q7鑑定報告已經做完了還能拒卻嗎?

可,但須釋明知悉拒卻原因在後或原因發生在後,否則認定為遲延而駁回。

Q8對裁定拒卻不服可以抗告嗎?

審判中之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 403 條原則上可抗告;偵查中之命令救濟方式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investigation_phasetrial_phase
裁決主體檢察官審判長或受命法官
裁決形式命令裁定
救濟途徑不適用一般抗告程序原則上可依刑訴 §403 抗告
拘束力偵查中駁回不拘束審判法官裁定確定後具拘束力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TW刑事訴訟法第 201 條(拒卻鑑定人之程序)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 170 条(鑑定人の忌避,準用第 17 至 20 条)
🇨🇳 中國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迴避規定適用於鑑定人)
🇩🇪 德國StPO § 74(Ablehnung eines Sachverständigen wegen Besorgnis der Befangenhei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