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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200 條(聲請拒卻鑑定人之原因及時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當事人得依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拒卻鑑定人。但不得以鑑定人於該案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為拒卻之原因。
  2. 鑑定人已就鑑定事項為陳述或報告後,不得拒卻。但拒卻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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