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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204-2 條(出示許可書及證明文件)

  1. 1.鑑定人為第二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處分時,應出示前條第一項之許可書及可證明其身分之文件。
  2. 2.許可書於執行期間屆滿後不得執行,應即將許可書交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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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鑑定人執行檢查身體或入屋處分時,必須出示許可書與身分證件;許可書期間屆滿即失效。

Q · 鑑定人來執行檢查身體或進入住宅,可以拒絕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204 條之 2,鑑定人執行檢查身體、解剖屍體、進入住宅等處分時,必須出示法官或檢察官核發的許可書,以及能證明本人身分的文件。兩樣缺一就可以當場拒絕。即使許可書齊全,超出許可書記載執行期間後也不得繼續執行,鑑定人必須立刻停止並將許可書交還。

白話解讀

有人敲你家的門,說「我是法院派來的鑑定人,要檢查你的身體」或「要進你家看東西」。這時你該怎麼辦?很多人會因為聽到「法院」兩個字就乖乖開門。但這條告訴你:你有權要求對方出示兩樣東西,一是法官或檢察官簽名的許可書,二是能證明他身分的文件。兩樣缺一,你完全可以拒絕配合。更關鍵的是第二項:許可書上有載明執行期間,期間一過,這張紙就廢了。就算鑑定做到一半,時間到了就必須停手、交還許可書。這不是客氣,是強制規定。鑑定人不是法官也不是檢察官,他沒有天然的公權力光環,所以法律要求他必須「亮牌」才能動手。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04 條之 2 為鑑定處分執行的程序控制條款,要求鑑定人在執行檢查身體、解剖屍體、毀壞物體、進入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等處分時,必須出示前條第一項所定之許可書及證明身分之文件,且許可書執行期間屆滿後不得繼續執行。立法目的在於確保鑑定行為的身分可辨識性與權限可查證性。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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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鑑定人來執行檢查可以拒絕嗎?

可以。沒出示許可書或身分證件就有權拒絕配合。

Q2鑑定許可書是什麼?

法官或檢察官核發授權鑑定人執行特定處分的文書,記載鑑定事項與執行期間。

Q3鑑定許可書執行期間屆滿後還能繼續嗎?

不能。期間一過就必須立刻停止,並將許可書交還核發機關。

Q4鑑定人未出示許可書就執行的鑑定結果有效嗎?

違反程序,事後可主張證據能力瑕疵,請求法院依第 158 條之 4 權衡排除。

Q5鑑定人和警察辦案差在哪?

警察依職權執行勤務有制服與證件;鑑定人需個案許可書授權才有執行力。

Q6鑑定人來檢查身體,許可書要看什麼?

看鑑定人姓名、應鑑定事項、可使用之強制處分、執行期間四項是否齊全且未屆期。

Q7鑑定許可書期間屆滿,鑑定人還沒來怎麼辦?

他必須重新申請新許可書才能執行,這段時間你不需配合。

Q8拒絕鑑定有什麼後果?

依第 204 條之 3,無正當理由拒絕可裁處 3 萬元以下罰鍰,但前提是程序合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with_permissionwithout_permissionexpired_permission
出示文件要求許可書 + 身分證件兩者俱備缺一即可拒絕,鑑定人無執行力即使原有許可書,期間屆滿後等同無權
執行範圍限許可書記載之鑑定事項與處分種類完全無權執行完全無權繼續執行,已執行部分證據能力存疑
受處分人配合義務依第 204 條之 3 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得拒絕,不構成第 204 條之 3 之拒絕鑑定得拒絕繼續配合
鑑定結果證據能力符合程序,得作為證據違法取證,可主張第 158 條之 4 權衡排除屆滿後執行部分違法取證,得主張排除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 168 条第 4 項(鑑定処分許可状の提示)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173조 제3항(감정에 필요한 처분의 허가장 제시)
🇨🇳 中國刑事诉讼法第 148 条(鉴定人持鉴定文书执行检查身体等处分)
🇩🇪 德國StPO § 81a Abs. 2、§ 105 Abs. 1(körperliche Untersuchung / Durchsuchung 須法官命令)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156 et art. 157(désignation et mission de l'expert judiciaire)
🇺🇸 美國Fed. R. Crim. P. 17(c)(subpoena duces tecum)+ Fed. R. Evid. 702(expert testimony, 性質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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