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04-2 條(出示許可書及證明文件)
- 1.鑑定人為第二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處分時,應出示前條第一項之許可書及可證明其身分之文件。
- 2.許可書於執行期間屆滿後不得執行,應即將許可書交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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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鑑定人執行檢查身體或入屋處分時,必須出示許可書與身分證件;許可書期間屆滿即失效。
Q · 鑑定人來執行檢查身體或進入住宅,可以拒絕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204 條之 2,鑑定人執行檢查身體、解剖屍體、進入住宅等處分時,必須出示法官或檢察官核發的許可書,以及能證明本人身分的文件。兩樣缺一就可以當場拒絕。即使許可書齊全,超出許可書記載執行期間後也不得繼續執行,鑑定人必須立刻停止並將許可書交還。
白話解讀
有人敲你家的門,說「我是法院派來的鑑定人,要檢查你的身體」或「要進你家看東西」。這時你該怎麼辦?很多人會因為聽到「法院」兩個字就乖乖開門。但這條告訴你:你有權要求對方出示兩樣東西,一是法官或檢察官簽名的許可書,二是能證明他身分的文件。兩樣缺一,你完全可以拒絕配合。更關鍵的是第二項:許可書上有載明執行期間,期間一過,這張紙就廢了。就算鑑定做到一半,時間到了就必須停手、交還許可書。這不是客氣,是強制規定。鑑定人不是法官也不是檢察官,他沒有天然的公權力光環,所以法律要求他必須「亮牌」才能動手。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04 條之 2 為鑑定處分執行的程序控制條款,要求鑑定人在執行檢查身體、解剖屍體、毀壞物體、進入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等處分時,必須出示前條第一項所定之許可書及證明身分之文件,且許可書執行期間屆滿後不得繼續執行。立法目的在於確保鑑定行為的身分可辨識性與權限可查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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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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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鑑定人來執行檢查可以拒絕嗎?▾
可以。沒出示許可書或身分證件就有權拒絕配合。
Q2鑑定許可書是什麼?▾
法官或檢察官核發授權鑑定人執行特定處分的文書,記載鑑定事項與執行期間。
Q3鑑定許可書執行期間屆滿後還能繼續嗎?▾
不能。期間一過就必須立刻停止,並將許可書交還核發機關。
Q4鑑定人未出示許可書就執行的鑑定結果有效嗎?▾
違反程序,事後可主張證據能力瑕疵,請求法院依第 158 條之 4 權衡排除。
Q5鑑定人和警察辦案差在哪?▾
警察依職權執行勤務有制服與證件;鑑定人需個案許可書授權才有執行力。
Q6鑑定人來檢查身體,許可書要看什麼?▾
看鑑定人姓名、應鑑定事項、可使用之強制處分、執行期間四項是否齊全且未屆期。
Q7鑑定許可書期間屆滿,鑑定人還沒來怎麼辦?▾
他必須重新申請新許可書才能執行,這段時間你不需配合。
Q8拒絕鑑定有什麼後果?▾
依第 204 條之 3,無正當理由拒絕可裁處 3 萬元以下罰鍰,但前提是程序合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with_permission | without_permission | expired_permission |
|---|---|---|---|
| 出示文件要求 | 許可書 + 身分證件兩者俱備 | 缺一即可拒絕,鑑定人無執行力 | 即使原有許可書,期間屆滿後等同無權 |
| 執行範圍 | 限許可書記載之鑑定事項與處分種類 | 完全無權執行 | 完全無權繼續執行,已執行部分證據能力存疑 |
| 受處分人配合義務 | 依第 204 條之 3 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 | 得拒絕,不構成第 204 條之 3 之拒絕鑑定 | 得拒絕繼續配合 |
| 鑑定結果證據能力 | 符合程序,得作為證據 | 違法取證,可主張第 158 條之 4 權衡排除 | 屆滿後執行部分違法取證,得主張排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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