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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204-2 條(出示許可書及證明文件)

  1. 1.鑑定人為第二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處分時,應出示前條第一項之許可書及可證明其身分之文件。
  2. 2.許可書於執行期間屆滿後不得執行,應即將許可書交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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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鑑定人執行檢查身體或入屋處分時,必須出示許可書與身分證件;許可書期間屆滿即失效。

Q · 鑑定人來執行檢查身體或進入住宅,可以拒絕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204 條之 2,鑑定人執行檢查身體、解剖屍體、進入住宅等處分時,必須出示法官或檢察官核發的許可書,以及能證明本人身分的文件。兩樣缺一就可以當場拒絕。即使許可書齊全,超出許可書記載執行期間後也不得繼續執行,鑑定人必須立刻停止並將許可書交還。

白話解讀

有人敲你家的門,說「我是法院派來的鑑定人,要檢查你的身體」或「要進你家看東西」。這時你該怎麼辦?很多人會因為聽到「法院」兩個字就乖乖開門。但這條告訴你:你有權要求對方出示兩樣東西,一是法官或檢察官簽名的許可書,二是能證明他身分的文件。兩樣缺一,你完全可以拒絕配合。更關鍵的是第二項:許可書上有載明執行期間,期間一過,這張紙就廢了。就算鑑定做到一半,時間到了就必須停手、交還許可書。這不是客氣,是強制規定。鑑定人不是法官也不是檢察官,他沒有天然的公權力光環,所以法律要求他必須「亮牌」才能動手。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04 條之 2 為鑑定處分執行的程序控制條款,要求鑑定人在執行檢查身體、解剖屍體、毀壞物體、進入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等處分時,必須出示前條第一項所定之許可書及證明身分之文件,且許可書執行期間屆滿後不得繼續執行。立法目的在於確保鑑定行為的身分可辨識性與權限可查證性。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鑑定人不出示許可書就動手了,我能怎麼辦?

你可以當場拒絕配合,並要求對方停止。事後在刑事案件審判中,你的律師可以主張該鑑定程序違反第 204 條之 2,鑑定結果的證據能力有瑕疵,法院應依第 158 條之 4 權衡是否排除。內行人提示:當場用手機錄影記錄對方未出示許可書的事實,這段影片日後在法庭上的價值遠超過你的口頭陳述。

Q2許可書到期但鑑定還沒做完怎麼辦?

依本條第二項,期間屆滿就不得繼續執行,必須立刻將許可書交還。如果鑑定確實需要更多時間,鑑定人必須重新向法官或檢察官申請新的許可書。內行人提示:如果對方在期間屆滿後仍然繼續執行,這段期間取得的鑑定結果在法律上處於灰色地帶,是有力的程序抗辯點。

Q3刑事訴訟法第 204 條之 2 是什麼?

規範鑑定人執行強制處分時的程序要件:必須出示許可書與身分證件,且許可書執行期間屆滿後不得執行。

Q4什麼是鑑定許可書?

法官或檢察官依第 204 條之 1 核發的書面授權文件,記載鑑定人姓名、應鑑定事項、可使用之強制處分種類及執行期間。

Q5鑑定人是什麼身分?

受法院或檢察官選任,依其專業知識協助判斷特定爭點的人,不是公權力機關本身,須依許可書授權執行強制處分。

Q6什麼叫許可書執行期間屆滿?

許可書上明文記載的執行終止日期屆至,即使鑑定尚未完成,鑑定人也必須立刻停止並交還許可書。

Q7鑑定人到家時怎麼確認他的身分?

要求出示許可書(看姓名、事項、處分、期間四要件)與身分證件(核對姓名是否一致),有疑慮致電核發機關查證。

Q8怎麼拒絕沒帶許可書的鑑定人?

明確口頭告知拒絕配合,要求對方離開,全程錄影記錄對方未出示文件的事實,事後通知律師留存證據。

Q9鑑定人未出示證件就執行的鑑定結果怎麼救濟?

在審判中由辯護律師主張該鑑定為違法取證,請求法院依第 158 條之 4 權衡人權保障與公益後排除其證據能力。

Q10怎麼知道許可書執行期間還沒屆滿?

看許可書「執行期間」欄位記載的起迄日期,鑑定人到場時的日期必須在區間內,超出區間即失效。

Q11鑑定人 vs 警察執行勤務差在哪?

警察依職權執行有制服與警察證;鑑定人是個案選任,無天然公權力,須個案許可書授權才能執行強制處分。

Q12鑑定人 vs 鑑識人員差在哪?

鑑識人員多屬警方科學偵查體系,鑑定人是法院或檢察官個案選任的專業人士,但兩者執行對人民強制處分時都須有合法授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with_permissionwithout_permissionexpired_permission
出示文件要求許可書 + 身分證件兩者俱備缺一即可拒絕,鑑定人無執行力即使原有許可書,期間屆滿後等同無權
執行範圍限許可書記載之鑑定事項與處分種類完全無權執行完全無權繼續執行,已執行部分證據能力存疑
受處分人配合義務依第 204 條之 3 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得拒絕,不構成第 204 條之 3 之拒絕鑑定得拒絕繼續配合
鑑定結果證據能力符合程序,得作為證據違法取證,可主張第 158 條之 4 權衡排除屆滿後執行部分違法取證,得主張排除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 168 条第 4 項(鑑定処分許可状の提示)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173조 제3항(감정에 필요한 처분의 허가장 제시)
🇨🇳 中國刑事诉讼法第 148 条(鉴定人持鉴定文书执行检查身体等处分)
🇩🇪 德國StPO § 81a Abs. 2、§ 105 Abs. 1(körperliche Untersuchung / Durchsuchung 須法官命令)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156 et art. 157(désignation et mission de l'expert judiciaire)
🇺🇸 美國Fed. R. Crim. P. 17(c)(subpoena duces tecum)+ Fed. R. Evid. 702(expert testimony, 性質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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