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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204-2 條(出示許可書及證明文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鑑定人為第二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處分時,應出示前條第一項之許可書及可證明其身分之文件。
  2. 許可書於執行期間屆滿後不得執行,應即將許可書交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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