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再生醫療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九人,由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部長就
非
民意代表之醫、藥、生技、倫理、
法律
與其他相關專
業
學者專家及病友團體代表聘(派)兼之;由本部部長或部長就委員中指定一人擔任召集人。
前項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