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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九人,由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部長就民意代表之醫、藥、生技、倫理、法律與其他相關專學者專家及病友團體代表聘(派)兼之;由本部部長或部長就委員中指定一人擔任召集人。
  2. 前項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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