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製劑組織及細胞招募廣告刊播辦法 第 2 條
藥商刊播招募再生醫療製劑組織、細胞提供者廣告(以下簡稱招募廣告)前,應由藥品許可證或有附款許可之所有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繳納審查費,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任、委託之機關(構)或法人(以下簡稱審查機關)提出申請: 一、藥品許可證或有附款許可影本。 二、標籤及仿單。 三、招募廣告內容擬稿。 四、刊播方式計畫書。 五、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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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證名詞
- 第十五條第二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 再生醫療製劑條例 第 1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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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