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再生醫療製劑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4.11.20
再生醫療製劑組織及細胞招募廣告刊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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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廣告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藥品許可證或有附款許可之所有人名稱及地址。
二、採集組織、細胞之醫療機構名稱及地址。
三、招募對象之條件。
四、採集之組織、細胞項目,及其用以製造製劑之品名。
五、組織、細胞之採集方式。
六、聯絡人及聯絡資訊。
七、核准刊播字號。
招募廣告之刊播,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以刊載或張貼於媒合求職之媒體或網站,或分享求職資訊為目的社群網站之方式宣傳。
二、以採訪、報導介紹或假借他人名義之方式宣傳。
三、以強制、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式宣傳。
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再生醫療製劑組織及細胞招募廣告刊播辦法全文共 8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4.11.20,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