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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再生醫療製劑組織及細胞招募廣告刊播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二條申請,經審查通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任、委託之機關(構)或法人發給招募廣告刊播准文件;核准有效期間,最長為一年,並不得超過其許可證或有附款許可之有效期間。
  2. 前項期間屆滿後,仍需繼續刊播者,
  3. 應於屆滿前三個月內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期間準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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