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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製劑組織及細胞招募廣告刊播辦法
第 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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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申請,經審查通過後,由中央
主管機關
或其委任、委託之機關(構)或
法人
發給招募廣告刊播
核
准文件;核准有效
期間
,最長為一年,並不得超過其許
可證
或有附款許可之有效期間。
前項期間屆滿後,仍需繼續刊播者,
應於屆滿前三個月內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期間
準用
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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