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製劑組織及細胞招募廣告刊播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招募廣告之刊播,不得於下列處所、地點為之。 一、兒童托育機構。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之校園。 四、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處所。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招募廣告之刊播,不得於下列處所、地點為之。 一、兒童托育機構。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之校園。 四、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處所。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