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製劑組織及細胞招募廣告刊播辦法 第 5 條
招募廣告之刊播,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以刊載或張貼於媒合求職之媒體或網站,或分享求職資訊為目的社群網站之方式宣傳。 二、以採訪、報導介紹或假借他人名義之方式宣傳。 三、以強制、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式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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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招募廣告之刊播,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以刊載或張貼於媒合求職之媒體或網站,或分享求職資訊為目的社群網站之方式宣傳。 二、以採訪、報導介紹或假借他人名義之方式宣傳。 三、以強制、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式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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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