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製劑組織及細胞招募廣告刊播辦法 第 4 條
招募廣告之文字、言詞、圖畫、影像或其他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宣稱或暗示組織、細胞之取得或提供,對提供者之健康無害。 二、誇大提供者可獲得之利益。 三、含有強制、引誘或鼓勵性質之表示。 四、含有貶損同業之技術、設備或營業信譽之表示。 五、有違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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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招募廣告之文字、言詞、圖畫、影像或其他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宣稱或暗示組織、細胞之取得或提供,對提供者之健康無害。 二、誇大提供者可獲得之利益。 三、含有強制、引誘或鼓勵性質之表示。 四、含有貶損同業之技術、設備或營業信譽之表示。 五、有違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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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