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發展部數位發展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 4 條
- 1.本獎章除由本部主動頒給外,本部及所屬機關人員之請頒,由其服務機關或單位主管長官推薦;非本部及所屬機關人員或外國人者,由其與請獎事實有關之業務主管機關或單位向本部推薦。
- 2.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數位發展專業獎章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二,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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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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