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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4.12.03

數位發展部數位發展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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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頒給數位發展專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研擬或執行國家數位發展策略,具有卓越貢獻。 二、推動數位服務或資通訊服務,具有卓越貢獻。 三、推展數位經濟相關產業政策,具有具體成效。 四、提升國家資通安全防護,具有卓越貢獻。 五、促進數位發展之國際交流,具有卓越貢獻。 六、其他對數位發展具有卓越事蹟、勞績或特殊貢獻,足資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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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為襟綬,除有事蹟特著或情形特殊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授予二種獎章。
  2. 本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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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獎章除由本部主動頒給外,本部及所屬機關人員之請頒,由其服務機關或單位主管長官推薦;本部及所屬機關人員或外國人者,由其與請獎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或單位向本部推薦。
  2.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數位發展專業獎章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二,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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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獎章之頒給,應附發證書;頒給外國人士者,得附譯本。
  2. 獎章證書格式如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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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頒本獎章案件核定前,推薦之機關或單位,發現有足以影響本獎章請頒資格之情事者,應即通知本部,必要時得撤回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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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頒本獎章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頒給本獎章;已頒給者,追還其獎章及證書: 一、最近五年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未諭知緩刑易科罰金。 二、最近五年曾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懲戒處分。 三、請頒本獎章之事實有虛偽或造假之情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數位發展部數位發展專業獎章頒給辦法全文共 10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4.12.03,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