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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發展部數位發展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請頒本獎章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頒給本獎章;已頒給者,追還其獎章及證書: 一、最近五年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未諭知緩刑易科罰金。 二、最近五年曾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懲戒處分。 三、請頒本獎章之事實有虛偽或造假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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