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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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應組成健保資料諮議會(以下簡稱諮議會),其任務如下: 一、健保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之管理及監督政策、法令擬訂之建議。 二、健保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安全維護措施監督防護之諮詢及考核。 三、申請特定目的外利用健保資料爭議之處理。 四、健保資料經當事人提出停止特定目的外利用或停止提供特定目的外利用爭議之處理。 五、協助主管機關就健保資料之特定目的外利用、管理委託辦理之輔導、評估及監督。 六、其他健保資料相關事項之建議。
立法沿革 1 版
(1141202 制定)
主管機關應組成健保資料諮議會(以下簡稱諮議會),其任務如下: 一、健保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之管理及監督政策、法令擬訂之建議。 二、健保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安全維護措施監督防護之諮詢及考核。 三、申請特定目的外利用健保資料爭議之處理。 四、健保資料經當事人提出停止特定目的外利用或停止提供特定目的外利用爭議之處理。 五、協助主管機關就健保資料之特定目的外利用、管理委託辦理之輔導、評估及監督。 六、其他健保資料相關事項之建議。
立法理由一、依本判決主文第三項意旨,個人健保資料應有組織上及程序上之監督防護機制,爰定明由主管機關組成任務編組性質之諮議會,作為健保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之監督防護機制。 二、諮議會具有諮詢及建議功能,依議事學原理,為集思廣益,博採周諮,邀請專家學者及利害關係團體組成合議制任務編組,其不僅具有程序嚴謹化之特徵,且對待決議題有自主判斷、表達見解,以及自由形成意見,作成決定之空間。 三、諮議會除具有諮詢功能外,並有考核健保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安全維護措施監督防護,以及協助爭議處理及提供建議功能;其中第三款、第四款規定,係就主管機關及保險人辦理健保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或停止利用申請案時,如發生法規解釋或通案之爭議,諮議會應協助處理或提出專業意見。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 核名詞
- 當事人名詞
一、依本判決主文第三項意旨,個人健保資料應有組織上及程序上之監督防護機制,爰定明由主管機關組成任務編組性質之諮議會,作為健保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之監督防護機制。 二、諮議會具有諮詢及建議功能,依議事學原理,為集思廣益,博採周諮,邀請專家學者及利害關係團體組成合議制任務編組,其不僅具有程序嚴謹化之特徵,且對待決議題有自主判斷、表達見解,以及自由形成意見,作成決定之空間。 三、諮議會除具有諮詢功能外,並有考核健保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安全維護措施監督防護,以及協助爭議處理及提供建議功能;其中第三款、第四款規定,係就主管機關及保險人辦理健保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或停止利用申請案時,如發生法規解釋或通案之爭議,諮議會應協助處理或提出專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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