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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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141202 制定)
諮議會置委員若干人,由主管機關就醫事、公共衛生、法律與資通安全之專家學者、人權及病友團體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各至少二人及政府機關(構)代表聘(派)兼之;其中專家學者、人權及病友團體代表、社會公正人士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四分之三;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諮議會委員之名額、主席產生方式、會議之召集、出席、決議與議事運作、爭議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諮議會之組成,並定明專家委員之專業及委員性別比例,以確保諮議會之組成廣納健保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所涉及之各領域專家學者與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 二、第二項規定諮議會委員任期及續聘事宜。 三、第三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諮議會委員名額、主席產生方式、議事運作及爭議處理等相關事項之辦法。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律名詞
- 人權名詞
(1141202 制定)
一、第一項規定諮議會之組成,並定明專家委員之專業及委員性別比例,以確保諮議會之組成廣納健保資料特定目的外利用所涉及之各領域專家學者與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 二、第二項規定諮議會委員任期及續聘事宜。 三、第三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諮議會委員名額、主席產生方式、議事運作及爭議處理等相關事項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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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