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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諮議會置委員若干人,由主管機關就醫事、公共衛生、法律與資通安全之專家學者、人權及病友團體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各至少二人及政府機關(構)代表聘(派)兼之;其中專家學者、人權及病友團體代表、社會公正人士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四分之三;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2.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3. 諮議會委員之名額、主席產生方式、會議之召集、出席、決議與議事運作、爭議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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