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管理條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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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資料之特定目的外利用及管理,由主管機關及保險人為之。
立法沿革 1 版
(1141202 制定)
健保資料之特定目的外利用及管理,由主管機關及保險人為之。
立法理由定明健保資料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及管理事項之權責機關為主管機關及保險人。
- 主管機關名詞
(1141202 制定)
定明健保資料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及管理事項之權責機關為主管機關及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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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